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適應國家稅制改革要求,落實《財政部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的有關規定,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水運工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計價依據調整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營業稅改徵增值稅後,水運工程計價應遵循增值稅“價稅分離”的原則。其他未作調整的計價依據,繼續有效。由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而增加的工程造價可在建設項目總概算預留費用中解決。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按照財稅部門對營改增的要求補充調整本地區有關水運工程的計價依據。
請各有關單位在執行過程中,將發現的問題和意見,及時函告水運工程定額站,以便修訂相關計價依據時參考。聯繫電話:022-28160808轉5337,聯繫地址:天津市河西區大沽南路1472號,郵遞區號:300222。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7月27日
(此件公開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