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部救助打撈局:
為進一步落實對中央航運企業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分級、屬地管理的有關要求,強化地方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對中央航運企業的日常監管,根據有關規定,部決定對中央航運企業國內水路運輸及船舶管理業務管理有關事項進行適當調整,現通知如下:
一、將中央航運企業及其子公司、部直屬打撈局所屬公司申請國內沿海、長江水系、珠江水系省際客船、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許可和新增省際客船、危險品船投入運營審批及其船舶營業運輸證配發事項的申報程式,由原通過所屬中央航運企業集團、部救助打撈局直接向部(含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申報,調整為由具體從事相關業務的申請人通過其所在地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轉報至部,與地方航運企業的申報程式保持一致。
二、中央航運企業及其子公司、部直屬打撈局所屬公司經營船舶管理業務,按照《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令2014年第3號)的規定辦理。
三、地方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分級、屬地管理的原則,切實加強對所在地從事國內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的中央航運企業及其子公司、部直屬打撈局所屬公司的監督管理工作。
四、有關中央航運企業集團、部救助打撈局要加強對所屬企業的管理,有關企業要自覺接受當地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的管理,全面落實安全生産責任。
五、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交通運輸部
2016年9月7日
抄送: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部法制司、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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