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
為進一步貫徹落實《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水運作業應用液化天然氣的指導意見》(交水發〔2013〕625號)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的通知》(交水發〔2015〕133號),深入推進液化天然氣清潔能源應用,促進水運綠色發展,根據《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水運作業應用液化天然氣試點示範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交辦水〔2014〕192號),我部組織開展了水運作業應用液化天然氣第二批試點示範項目的申報、篩選和審核等工作。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公佈水運作業應用液化天然氣第二批試點示範項目名單(詳見附件),項目實施時限為2016-2018年。請各相關單位按職責做好試點示範項目的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工作,具體要求如下。
一、項目承擔單位應按照《水運作業應用液化天然氣試點示範工作實施方案》要求,編制完善項目實施方案,明確目標、內容、進度安排和保障措施等,並精心組織,強化安全、技術和資金保障,加強效果監測,確保工作目標按期完成。項目實施方案應于2016年12月31日前報送我部(水運局)。
二、在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承擔單位和相關管理部門應對試點示範工作做好階段性總結,重點包括節能減排成效、建設管理程式、關鍵或突破性技術成果、操作規程和標準等,以及項目實施過程中的問題和建議等,並及時報送我部。
三、請相關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統籌做好本轄區內試點示範項目的監督與指導,有關情況及時報部。我部將繼續做好項目中期檢查、後評估及推廣應用等工作。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10月21日
(此件公開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