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港口協會:
你會《關於明確<港口收費計費辦法>拖輪費徵收適用範圍的請示》收悉。經商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我部函覆如下:
一、依據《港口法》《港口經營管理規定》等規定,港口拖輪經營是指在港口區域內,為船舶進出港、靠離碼頭、移泊提供頂推、拖帶等服務的經營活動。
二、使用拖輪從事搶險救助作業、海上拖航運輸、新造或維修船舶進出港服務,不屬於《港口法》規定的港口拖輪經營活動,其有關費用不適用《港口收費計費辦法》。其收費標準可由委託方與港口拖輪經營人或其他經營人協商確定。港口拖輪經營人在提供上述服務時,要嚴格落實明碼標價規定,在其經營場所公示收費項目、對應服務內容和收費標準;要堅持用戶自願原則,自覺規範經營和價格行為,保護用戶合法權益。
三、使用拖輪從事與船舶進出港直接相關的監護、護航等服務,屬於港口拖輪費對應服務範圍,港口拖輪經營人提供上述服務時不得在拖輪費外另立收費項目。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11月9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