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各中央航運企業集團,各直屬打撈局。
為加強對國際船舶運輸市場的監督檢查,全面掌握行業發展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際海運條例》等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決定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至2017年5月15日,在全國集中開展2017年國際船舶運輸業核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和流程
(一)核查對象。
核查對象為取得經營資格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及其營運船舶。
(二)核查內容。
1.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的資質保持情況;
2.經營者自有和控制船舶運力情況;
3.2016年度經營者及其營運船舶的經營狀況;
4.了解、收集經營者的意見和建議。
(三)核查工作流程。
1.經營者向其所在地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年度核查報告書》(附件1)、《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營運船舶情況表》(附件2)、《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許可證》(副本)、公司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委託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營業執照、經營資格登記證及委託管理合同)、擁有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相適應的中國籍船舶相關證書(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安全管理證書、保安證書以及法定檢驗證書複印件)、提單(或客票、多式聯運單證)、符合規定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及勞動合同等材料。《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年度核查報告書》和《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營運船舶情況表》除提交紙質材料外,還應同時提交電子版。
2.各有關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經營者到府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實現對本省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業務核查全覆蓋。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在《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年度核查報告書》出具“經營資質滿足《國際海運條例》及其實施細則相關要求”的意見並加蓋公章。對不符合規定的經營資質條件的,按照規定書面責令經營者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不合格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報我部按規定撤銷其經營許可。對核查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四)核查結果匯總報送。
各有關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按照經營者提交的材料和到府核查結果,認真統計轄區內經營者及運輸船舶的相關資訊,填寫《各省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營運船舶匯總分析表》(附件3),並做好轄區內經營者《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年度核查報告書》《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營運船舶情況表》收集整理工作。
各有關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將本省核查工作總結(含工作開展情況、工作成效、存在問題等)、核查報告書及相關表格于2017年6月30日前報部。上述材料除以書面形式報送外,還應一併將核查報告書及相關表格電子版(每個經營者需建立一個獨立的電子文檔)以光碟或電子郵件方式同時報部。
二、工作要求
(一)各有關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要求,高度重視年度核查工作,提高服務意識,積極主動開展核查工作。對失聯企業,要通過政府網站、電視、報紙等媒體督促其參加核查。
(二)各有關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建立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年度核查工作制度,明確年度核查工作責任人,切實提高核查工作品質。要嚴格把關,對不符合資質條件的企業或者“僵屍企業”,特別是無自有五星旗船舶運力的企業,要求立即進行整改,經整改仍不合格的,報部核準撤消其經營資質。
(三)在此次年度核查中,各有關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督促相關企業對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資訊系統中經營者及其經營、管理船舶的資訊逐一核對並補充完善。
(四)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對在核查中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資訊應當依法保密。
(五)各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資訊系統密鑰的管理,如發生密鑰持有人變更,應及時繳回原密鑰並重新申領新密鑰。具體事宜請與北京中交通信科技有限公司聯繫,聯繫人及聯繫方式:劉婷,010-65299436,13810026518。因未及時辦理密鑰變更而産生的責任,由有關方承擔。
聯繫人:交通運輸部水運局國際航運管理處 李花葉;
電 話:010-65292655,傳真:010-65292648;
電子郵件:shipping@mot.gov.cn。
交通運輸部
2017年4月6日
抄送: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港航(航運、航務、水運、運輸)管理局(處),中國船東協會,中國船級社,各直屬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