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明確享受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船舶轉挂五星紅旗後兼營國內運輸管理問題的通知

文號:交辦水函〔2017〕598號

文號

交辦水函〔2017〕598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17-01971

公開日期

2017年05月11日

主題詞

交通運輸部;稅收優惠;船舶;水路運輸;中...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收費資訊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各中央航運企業集團:
  經國務院批准,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于2016年9月1日至2019年9月1日實施。為深入貫徹落實有關政策,明確享受該政策進口的船舶(含原享受特案免稅政策進口的船舶,下同)轉挂五星紅旗後兼營國內運輸管理問題,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享受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的船舶,原則上應繼續從事國際航運,符合下列情形並經交通運輸部批准,可從事國內航運:
  (一)國內沒有滿足所申請的運輸要求的中國籍船舶運力;
  (二)船舶安全技術狀況滿足國內航運要求。
  二、申請材料
  船舶經營人(申請人)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申請。申請材料包括:
  (一)申請書(包括船舶船名、船舶類型、船齡等以及其他轉籍前後變化的船舶資訊);
  (二)申請人關於國內沒有滿足所申請的運輸要求的中國籍船舶運力的情況報告;
  (三)《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與申請船舶類型相適應);
  (四)申請人DOC證書或安全生産標準化達標證書,船舶轉中國籍後的船舶所有權證書、國籍證書和法定檢驗證書的副本或者複印件。
  三、交通運輸部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申請事項進行審核,並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10個工作日)。經審核符合條件、社會公示無異議的,交通運輸部向申請人頒發批准文件,有效期三年(並與船檢證書相適應)。到期後再重新申請。
  四、享受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的船舶不可計入經營人國內自有船舶運力。
  五、享受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的船舶經營人應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合法經營,做好安全管理工作,確保船舶安全運營。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7年5月2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財政部、海關總署、國稅總局辦公廳,中國船級社,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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