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關於放寬國際船舶運輸公司審批和限制的提案》(第1306號)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取消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審批問題
國際海上運輸是高投入、高風險、專業性強的行業,要求航運公司配備海務、機務等方面的專業人員,並建立相應的安全管理體系,是保證運輸安全和相關當事方權益的需要。
目前我部依據《國際海運條例》開展國際船舶運輸企業審批,只要申請人滿足從事國際船舶運輸的條件,均可取得營運資格。為深入落實“放管服”要求,便利行政相對人,我部不斷優化國際船舶運輸業務審批程式,實現了國際海上運輸業務行政許可網上審批,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目前我部啟動了《國際海運條例》的修訂研究工作,將在對現有管理制度進行評估的基礎上,研究完善國際海運市場準入管理制度和事中事後監管措施。在研究過程中,我部將充分考慮您的建議。
二、關於取消國際船舶管理公司審批問題
根據《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中資國際船舶管理公司審批由省級交通運輸管理部門實施。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我部積極推進中資國際船舶管理公司行政審批事項改革,已將取消中資國際船舶管理公司審批的意見報國務院行政審批改革辦公室。
三、關於取消擁有五星旗船舶的規定問題
國際海上運輸是國際貿易重要的運輸方式,我國90%以上的原油、鐵礦石、糧食、集裝箱等進出口貨物都是通過海運完成的。為保障我國國民經濟安全,建立一支規模適當的“五星旗”船隊是十分必要的。
為積極應對國際金融危機的影響,緩解航運低迷時期航運企業融資困難,我部在上海試點基礎上于2013年12月發佈了《關於實施融資租賃船舶運力認定政策的公告》,對航運企業將已取得國際、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格的船舶出售後,以融資租賃方式回租的船舶,可以認定為航運企業的自有運力。在《國際海運條例》修訂研究過程中,我部將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認真研究論證取消擁有五星旗船舶規定的可行性。
四、關於取消對國際運輸船舶在國內註冊懸挂國旗限制問題
為適應航運發展和自貿區建設的需要,我部積極創新船舶登記制度,于2016年12月出臺了《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登記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辦法》對標其他國家和地區國際船舶登記的成功經驗,提供網上申請預登記,申請人到登記機關進行材料現場確認後即可當場領取登記證書;《辦法》突出服務理念,規定了海事業務一站式辦理以及內部材料免予提交的規定,優化了海事業務辦理程式,縮短辦理時間。
為鼓勵中資“方便旗”國際海運船舶回國登記,在2007年6月到2015年12月實施的中資“方便旗”船舶特案免稅登記政策基礎上,經報國務院同意,2016年9月財政部等部門發佈了《關於中資“方便旗”船回國登記進口稅收政策問題的通知》(財關稅〔2016〕42號),對符合條件的中資“方便旗”船舶回國登記免征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將有利於航運企業降低經營成本,進一步壯大國輪運輸船隊規模。該政策發佈以來,已有2批次共計41艘約110萬載重噸中資“方便旗”船舶申請享受稅收優惠政策,其中13艘、54萬載重噸已獲准辦理免稅回國登記手續。
感謝您長期以來對交通運輸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交通運輸部
2017年5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