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江航務管理局:
根據部2004年第15次部務會議精神,由你局以部名義實施珠江水系省際旅客、危險品貨物水路運輸行政許可。為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方便行政許可相對人,經交通運輸部同意,自2017年8月15日起啟用“交通運輸部行政許可專用章(2)”(樣式見附件),用於辦理珠江水系省際旅客、危險品貨物水路運輸行政許可和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等事項。
你局要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交通運輸部印章管理辦法>的通知》(交辦辦〔2015〕159號)要求,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妥善保管、規範使用印章。在行政許可等事項實施過程中,要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等有關規定要求,嚴格履行審批程式,提高審批效率,並加強市場事中事後監管。
附件:“交通運輸部行政許可專用章(2)”樣式(略)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7年8月2日
抄送:廣東、廣西、貴州、雲南省(自治區)交通運輸廳、港航(航務)管理局,部辦公廳。
(此件公開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