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3019號(工交郵電類237號)提案的答覆函

文號:交水提字 〔2017〕14號

文號

交水提字 〔2017〕14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17-02016

公開日期

2017年07月12日

主題詞

關於政協十二屆全國委員會第五次會議第3...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其他

藍閩波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推進港口岸基供電,實現低碳航運的提案收悉。您在提案中對相關問題進行了深入分析,所提建議針對性很強,我們將在後續工作中認真研究,並加以吸收借鑒。經商環境保護部,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加強港口大氣污染排放控制立法

為防治船舶和港口大氣污染,新修訂的《大氣污染防治法》已對此提出明確要求,並授權國務院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以在沿海海域劃定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控制區。2015年我部發佈《珠三角、長三角、環渤海(京津冀)水域船舶排放控制區實施方案》,劃定了各排放控制區的水域範圍以及核心港口區域,對船舶進入排放控制區使用燃油的含硫量分階段提出了控制要求,並將岸電作為等效替代措施之一。2016年環境保護部和質檢總局聯合發佈《船舶發動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和測量方法(中國第一、二階段)》,填補了船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空白。

目前環境保護部已開展了船舶和港口大氣污染排放研究專題,針對船舶和港口大氣污染排放特徵、來源解析及減排潛力進行研究,並計劃將船舶排放納入全國第二次污染源普查範圍。在此基礎上,可逐步推進港口編制污染排放清單,確定港口污染物總量控制指標,為推進排污費徵收、強制執行排放標準等政策奠定基礎。

二、關於統一規範,完善建立管理建設標準

在國家政策法規方面,國務院《“十三五”節能減排綜合工作方案》和我部印發的《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提出到2020年,全國主要港口50%的集裝箱、客滾和郵輪專業化碼頭具備向船舶供應岸電的能力。國家發展改革委2016年發佈了《關於推進電能替代的指導意見》,提出了“在沿海、沿江、沿河港口碼頭,推廣靠港船舶使用岸電和電驅動貨物裝卸”的重點任務。目前我部正研究編制《港口岸電佈局規劃方案》,擬進一步引導全國主要港口和排放控制區內港口開展岸電設施建設。

在標準規範方面,我部先後發佈了《碼頭船舶岸電設施建設技術規範》(JTS 155-2012)、《港口船舶岸基供電系統技術條件》(JT/T 814-2012)、《港口船舶岸基供電系統操作技術規程》(JT/T 815-2012)等行業標準,分別規定了岸電系統、計量、安全防護、管理與監控系統、接插件等部件技術要求和操作技術規程。國家電網公司已建立港口岸電系統設施標準體系,包括系統監控、運營服務平臺、電能計量、試驗檢測等14項標準。為進一步完善技術規範,我部還將安排《碼頭船舶岸電設施檢測技術規範》《碼頭船舶岸電設施建設技術規範》等標準制修訂計劃,將低壓岸電介面及通信協議等作為重要修編內容。

三、關於由政府主導建立健全岸基供電商業模式

我們重點從兩個方面開展了相關工作。一是加強引導激勵。2016年印發《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進一步明確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補助標準及責任追究有關事項的通知》,對沿海和內河港口岸電設備設施建設和船舶受電設備設施改造項目,按照核定的項目設施投資額予以一次性獎勵,2016年、2017年和2018年完成的項目分別補助核定投資額的60%50%40%。二是積極推動建立岸電供售電機制。2016年我部&&與國家發展改革委等8個部委建立了船用燃油監管部際聯席會議機制,在此框架下明確了共同研究建立岸電供售電機制的專項任務,此項工作國家能源局&&,我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電網公司等配合,擬結合近年來電力改革系列政策,重點在供配電、電價交易、港航電三方互動等方面開展試點,推動建立健全岸基供電的商業合作模式。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行業節能減排工作的關心和支援!

聯繫單位及電話:交通運輸部水運局  010-65292616

 

 

                          交通運輸部

                        2017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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