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為加強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監管,全面掌握行業發展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交通運輸部決定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至2017年10月31日,集中開展2017年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核查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2016年核查情況
根據各省(區、市)上報數據,2016年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共核查國內水路運輸企業6681家,核查率93.9%,個體運輸經營者19011戶,核查率87.3%,國內水路運輸輔助企業4147家,核查率82.2%;在核查的經營者中,國內水路運輸企業核查通過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過率分別為89.9%、7.5%、2.6%,個體運輸經營者核查通過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過率分別為97.5%、2.1%、0.4%,國內水路運輸輔助企業核查通過率、限期整改率和未通過率分別為97.9%、0.4%、1.7%。
截至2016年底,全國共有國內水路運輸營運船舶149488艘,同比減少6.9%,運力總計13083.2萬總噸,同比降低0.8%。
二、2017年核查工作安排和要求
(一)核查依據。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625號)、《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9號)、《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7年第16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14〕141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國內水路運輸企業自有船舶運力達標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7〕125號)等有關法規和文件規定。
(二)核查對象。
核查對象為截至2017年8月31日取得經營資格的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經營者(包括國內水路運輸、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及運輸船舶。
(三)核查內容。
1.國內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資質保持情況;
2.國內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經營者備案情況;
3.營運船舶的經營資格條件和相關證書有效性;
4.外商投資國內水路運輸及船舶代理企業情況。全面核查企業外資成分和引入外資情況(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境外上市發行外資股、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以及母公司通過前述三種方式引入外資等情況);
5.上次核查以來經營者及其經營、管理的船舶生産經營狀況、市場經營行為以及違規違章記錄;
6.了解、收集經營者的意見和建議。
(四)核查工作流程。
1.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經營者填寫《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經營者2017年度核查報告書》(附件1,填寫説明見附件2),並向所在地縣級以上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的核查報告書紙質版及電子版。國內水路運輸及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還應提交海務機務專職管理人員、高級船員配備情況證明材料,以及取得的《國內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船舶營業運輸證》《符合證明》《交通運輸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達標等級證書》等證書。
核查期間,負責核查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可為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發放有效期不超過30天的《待理證》(不得超過2017年10月31日),代替《船舶營業運輸證》使用。
2.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經營者到府核查。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對核查情況進行現場抽查,抽查率原則上不得低於10%。
3.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其核查的經營者出具核查意見。對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在《國內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副本)上簽署核驗記錄並加蓋年度核驗章,為其經營船舶發放核驗合格證。核驗記錄和核驗合格證的有效期統一註明“至2018年10月31日止”。對不符合核查標準的企業,應當加注未通過年度核驗的核驗記錄,並按照規定書面責令經營者限期整改,對整改後仍不合格的水路運輸經營者,應當立即報有許可許可權的部門按規定撤銷其經營許可。對核查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五)工作要求。
1.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年度核查工作,提高服務意識,積極主動開展工作,切實提高核查比例和效果。對暫無法取得聯繫的企業,要通過政府網站、電視、報紙等媒體督促其參加核查。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對在核查中知悉的企業商業秘密和個人資訊應當依法保密。
2.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按照經營者提交的材料和到府核查結果等,認真統計轄區內經營者及其運輸船舶的相關資訊,對比、分析與往年的變化情況及原因,做好本地區《轄區內經營者情況匯總表》(附件3)、《轄區內所屬營運船舶情況匯總表》(附件4)、《2017年度核查情況匯總表》(附件5)和《外商投資國內水路運輸、船舶代理、船舶管理企業匯總表》(附件6)的匯總工作。相關附件可在交通運輸部網站下載。
3.各省(區、市)負責水路運輸管理的部門應將本省核查工作總結(含年度核查工作開展情況、抽查情況、工作成效、存在問題、與往年變化情況及原因等)和上述匯總表于2017年11月30日前報交通運輸部。長江、珠江水系各有關省(區、市)還應將長江、珠江水系的上述材料分別報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聯繫人:水運局 王常男,電話:010-65292619,傳真:010-65292675。
附件:
1.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經營者2017年度核查報告書
2.《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經營者2017年度核查報告書》填寫説明
3.轄區內經營者情況匯總表
4.轄區內所屬營運船舶情況匯總表
5.2017年度核查情況匯總表
6.外商投資國內水路運輸、船舶代理、船舶管理企業匯總表
交通運輸部
2017年8月28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港航(航運、航務、水運、運輸)管理局(處),中國船東協會,中國船級社,各直屬海事局,部法制司、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