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試點下放國內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船舶營業運輸證》配發等管理事項的通知

文號:交辦水〔2017〕157號

文號

交辦水〔2017〕157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17-02048

公開日期

2017年11月13日

主題詞

省際客船危險品船;船舶營業運輸證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權力清單

行業分類

水上貨物運輸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文件

浙江省交通運輸廳、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為深入推進“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提升國內航運作政管理服務效率,方便行政相對人,經交通運輸部同意,決定在浙江省和上海市開展國內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船舶營業運輸證》配發等管理事項下放試點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試點下放事項

  自2017年12月1日起,在浙江省和上海市註冊的國內水路運輸企業經營的國內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船舶營業運輸證》的配發、換發、補發、登出等管理事項由當地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二、工作要求

  (一)浙江省、上海市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14〕141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國內水路運輸企業自有船舶運力達標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7〕125號)等相關規定要求,認真審核企業經營資質保持情況和船舶有關證書情況,嚴格審核把關。

  (二)浙江省、上海市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資訊系統航運管理部分功能投入試運作的通知》(交辦水〔2017〕76號)的要求,通過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資訊系統辦理相關業務,《船舶營業運輸證》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營業運輸證登出登記證明書》須由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負責人簽發。

  (三)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資訊系統設定了船舶相關資訊的自動比對和邏輯判斷,確保經過我部新增運力許可後的船舶方可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確保資訊系統中已有歷史數據資訊的船舶方可換發、補辦、登出《船舶營業運輸證》。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國內水路運輸“雙隨機”檢查中要加大對《船舶營業運輸證》的抽查力度。

  三、其他有關事項

  (一)部將視試點工作推進情況和效果,適時進行評估並逐步擴大試點業務領域範圍。

  (二)試點過程中遇到問題,請及時與部水運局和綜合管理資訊系統技術支撐單位聯繫(部水運局:段超,010-65292744;中國交通通信資訊中心:張丁韜,010-65299629)。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7年11月3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浙江省港航管理局、上海市航務管理處,中國交通通信資訊中心,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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