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做好歐盟實施船用低硫燃油規定應對工作的公告

文號:2009年第56號

文號

2009年第56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09-00699

公開日期

2009年12月22日

主題詞

水運 歐盟 規定 實施 公告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環境保護與節能減排

行業分類

船舶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根據歐盟2005年頒布的法令(Directive 2005/33/EC),歐盟將自2010年1月1日起實施船用低硫燃油規定,所有挂靠歐盟港口超過2個小時的船舶(包括拋錨,係浮筒或碼頭邊靠泊),使用燃油的含硫量不得超過0.1%,否則將被處罰。
  歐盟上述規定具有強制約束力,各有關航運公司應積極應對,提前做好準備工作,並對歐盟實施該規定情況保持密切關注。執行中如遇重大問題,請及時報我部(聯繫電話:010-65292649)。
  特此公告。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章)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主題詞:水運 歐盟 規定 實施 公告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印發                2009年12月22日

相關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