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使用外國籍船舶臨時從事國內水路運輸準入前公示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13-00804

公開日期

2013年07月12日

主題詞

國內水路;運輸準入;公示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辦理情況

行業分類

水上貨物運輸

公文類型

其他

  深圳華南液化氣船務有限公司擬在2013年7月25日-2013年8月5日和2013年9月5日-2013年9月20日期間,分別使用賴比瑞亞旗和比利時船舶承擔以下2個航次國內臨時運輸:
  靖江至上海,10000-12000噸液氨。
  上述運輸要求船舶技術條件:要求為2G/2PG型液化氣船,液貨倉和有關管路閥門等,必須使用符合IGC規則17.2、17.13規定的材料;還必須另外增加符合IGC規則14.4規定的人員安全保護設備。
  根據《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8年第2號)第十八條第(一)項的規定,對確實沒有中國籍船舶滿足上述運輸需求的,我部將允許租用外國籍船舶運輸。
  現就上述運輸事項進行公示,公示期5天。如有滿足上述運輸要求的中國籍船舶,請與我們聯繫。
  聯繫電話:010-652926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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