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遼寧省交通廳:
《廣東省交通運輸廳關於請求明確港區內LNG接收站罐區管理主體的請示》(粵交港〔2012〕1477號)和《遼寧省交通廳關於明確LNG裝置及設施安全監督職責的請示》(遼交航發〔2013〕138號)收悉。對你們反映的港區內液化天然氣(LNG)接收站和儲罐設施安全監管主體問題,經商安全監管總局,現函覆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危險化學品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591號)和交通運輸部辦公廳、安全監管總局辦公廳《關於明確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監督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廳水字〔2012〕4號)等規定,港區內的LNG接收站(納入港口經營許可範圍的除外)及其輸送管道等附屬設施,由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監管;港區內的LNG碼頭,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安全監管。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港口法》和《港口經營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09年第13號)對納入港口經營的各服務活動類型作了明確規定。港口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應嚴格按照相關規定核發《港口經營許可證》,對不屬於港口經營許可範圍的,應及時收回《港口經營許可證》。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3年7月18日
抄送:河北、山東、重慶、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江蘇、浙江、福建、廣西、海南省(區、市)交通運輸廳(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部水運科學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