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
根據《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平安交通”建設集中整治安全生産若干問題的意見》(交安監發〔2014〕166號)(以下簡稱“166號文”),經研究,現就開展港口危險化學品安全專項整治的具體內容和要求通知如下:
一、總體要求
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認真貫徹落實166號文的要求,按照“全覆蓋、零容忍、嚴監管、重實效”原則,解決突出問題,夯實基礎,防止重特大事故的發生,保障港口的安全生産。
二、整治內容
(一)整治設施安全。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港口危險貨物安全管理規定》的要求,全面檢查新建、改建、擴建港口危險化學品建設項目是否符合安全設施“三同時”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予驗收和投入運營。要檢查現有港口危險化學品企業的各項安全準入手續是否齊全,並按規定定期進行安全評價及隱患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處罰並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責令停産停業。
(二)整治檔案建設。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全面檢查港口危險化學品企業是否在儲罐及管線安全管理上與有關方劃清安全責任範圍,是否將本企業的碼頭、儲罐及管線的資訊(包括地理坐標、吞吐量、貨種、儲存容積、投入使用年限、檢驗檢測等情況)建立基礎檔案,繪製電子分佈圖,並報送至相應的監督管理部門。
(三)整治重大危險源管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港口危險貨物重大危險源監督管理辦法(試行)》的要求,全面檢查轄區內港口危險化學品企業是否做好港口重大危險源的辨識評估、登記備案和安全管理等工作,沒有落實的,要迅速責令整改。
(四)整治應急管理。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按照應急管理的要求,檢查企業是否按規定建立應急預案,配備應急器材、設備,並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練,要檢查企業相關人員的應急處置能力。
(五)整治標準化建設。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檢查企業按照部安全生産標準化的總體部署,推進港口危險化學品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建立完善企業標準等方面情況。
三、工作要求
(一)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以此次整治活動為契機,掌握轄區內港口危險化學品碼頭、儲罐及管線的詳細資訊,並編制電子分佈圖,建立基礎檔案。
(二)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在檢查過程中,要建立隱患整改檔案,督促企業整改。對於發現的重大隱患,要立即責令停産整治,並上報至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對各地上報和發現的重大問題要掛牌督辦,並選擇典型案例公開曝光,推動整治活動紮實深入開展。
(三)各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根據需要,加強與安全生産監督管理部門、特種設備安全監督管理部門溝通協調,形成監管合力。
(四)各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組織人員對本省(區、市)內的整治工作開展情況進行明查暗訪。我部將對重點區域開展專項整治情況進行抽查。
四、時間進度安排
本次整治活動從2014年9月10日開始至12月10日結束。各省級港口行政管理部門要每月5日前將工作進展情況報送交通運輸部水運局,並於2014年12月15日前報送本次專項整治情況書面總結。
聯繫人:胡琳琳,電話:010-65292641,傳真:010-65292642,郵箱:sys627@mot.gov.cn。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4年9月3日
抄送:各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港航(港口、水運、航務)管理局,部安全與品質監督管理司,部辦公廳文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