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財政廳(局)、發展改革委、船舶工業主管部門,交通運輸部各直屬海事局,中國船級社:
為落實《交通運輸部 財政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印發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更新實施方案的通知》(交水發〔2013〕729號)和《財政部 交通運輸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印發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報廢更新中央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財建〔2014〕24號,以下簡稱《資金管理辦法》)精神,加快船舶運力更新和船舶工業結構調整,進一步做好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報廢更新政策實施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關於船舶拆解標準
船舶拆解完工的認定標準是船舶主體結構(含主甲板、舷外板、船底板、艙壁和骨架)已被拆解且不可恢復、船舶主機和發電機組已脫離船舶主體。有關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會同相關海事管理機構、中國船級社及時進行現場驗收,並編制《船舶拆解完工報告書》。
二、關於融資租賃船舶回購後申請補助的問題
在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期間融資租賃回購並符合《資金管理辦法》規定條件的船舶,由持有水路運輸許可證的船舶所有人提出船舶拆解和補助資金的申請。
三、關於異地拆解船舶等的申報程式和材料
船舶所有人所在地與船舶拆解企業所在地不在同一地市的,船舶所有人應按照《資金管理辦法》第八條的規定向船舶拆解企業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船舶拆解環節的監管申請,並同時提交以下材料:
(一)船舶登記、船舶檢驗證書複印件;
(二)《老舊運輸船舶和單殼油輪提前報廢申請表》;
(三)船舶所有人所在地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關於該船符合補助條件的證明;
(四)水路運輸許可證、《船舶營運證》或《國際海上運輸船舶備案證明書》複印件。
在政策實施期內,船舶建造完工日期早于船舶拆解完工日期的,船舶所有人應按照《資金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的規定,在完成船舶拆解後一次性申請全部補助資金。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財政部辦公廳
國家發展改革委辦公廳 工業和資訊化部辦公廳
2014年12月18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部財務審計司,部辦公廳文秘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