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相關工作的通知

文號:交辦水函〔2018〕581號

文號

交辦水函〔2018〕581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18-01154

公開日期

2018年04月23日

主題詞

港口;污染防治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環境保護與節能減排

行業分類

港口和航運設施建設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委):
  為深入貫徹國務院《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大氣污染防治行動計劃》,認真落實《船舶與港口污染防治專項行動實施方案(2015—2020年)》,進一步做好港口污染防治工作,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加快推進港口船舶污染物接收處置有關工作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進一步加大工作力度,推動港口所在地人民政府按照新修訂出臺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有關規定,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確保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設施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的有效銜接。所在地港口管理部門要按照發佈的港口和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及處置設施建設方案(以下簡稱建設方案)和時間進度要求,按期完成接收設施建設,並主動公開已建成設施的相關資訊。
  二、積極推進長江幹線水上洗艙站建設
  長江沿線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長江幹線水上洗艙站佈局方案的通知》(交辦規劃〔2018〕34號)相關要求明確責任分工,落實工作措施,納入建設方案,認真組織實施,並作為《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的重點考核內容,確保按期完成建設任務。
  三、加強港口作業揚塵整治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根據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港口作業揚塵污染防治工作。指導督促轄區內港口企業切實履行污染防治主體責任,于2018年5月底前開展自查自糾,加強港口作業揚塵整治,對於易引起揚塵污染的散貨裝卸和運輸環節,通過採取濕法、幹法、機械物理方法等多種技術措施,進行綜合處理和全面防治。新建碼頭要嚴格按照《煤炭礦石碼頭粉塵控制設計規範》(JTS156—2015)有關要求,建設防風抑塵設施設備。主要港口要加快推進現有大型煤炭、礦石碼頭堆場防風抑塵設施建設和設備配備。  
  四、加快淘汰老舊高排放港作機械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要積極引導港口企業加快淘汰老舊高排放港作機械。鼓勵通過“油改氣”“油改電”、報廢更新等措施,加快淘汰不滿足我國第三階段非道路移動機械用柴油機排氣污染物排放限值(即發動機為國Ⅰ、國Ⅱ排放標準)的港作燃油機械。
    五、加強督查考核
  地方各級交通運輸(港口)管理部門要加強港口碼頭污染防治,將各項工作落到實處。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督促檢查,及時發現並解決存在的困難和問題。部將繼續按照《水污染防治行動計劃實施情況考核規定(試行)》有關要求對港口污染防治工作落實情況進行考核和抽查。
  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將以上工作進展和落實情況、存在問題和相關建議形成書面材料,分別於每年的6月底和12月15日前報部,長江沿線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將有關情況同時抄送長江航務管理局。
  聯繫人及聯繫方式:陳磊,電話:010-65292225  傳真:010-65292642,電子郵箱:chenlei@mot.gov.cn。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8年4月16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港航(港口、水運)管理局,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部規劃院、交科院、水科院,部規劃司、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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