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文號:交通部文件

文號

交通部文件

索引號

000019713O08/1996-00009

公開日期

1996年12月06日

主題詞

工程監理;業務培訓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教育培訓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其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部屬及雙重領導各港務局、航務(運)局、設計和科研院(所,)各有關高等院(校),水運工程監理公司,水運(交通)工程質監站:

    為了加強對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培訓工作的管理,使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培訓規範化、標準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培訓品質,保證培訓效果,以適應水運工程監理事業發展的需要,特製訂《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培訓管理辦法(試行)》。現正式印發,並定於1997年1月1日起執行。
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六日
 
附件:
 
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培訓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使工程監理業務培訓工作規範化、標準化、制度化,進一步提高培訓品質,保證培訓效果,以適應水運工程監理事業發展的需要,特製訂本辦法。
    第二條  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培訓的宗旨是宣傳、貫徹國家和部有關工程監理的法規、制度,講授工程監理的基本理論,介紹國內外工程監理的發展動態、常用的監理工作方法、程式和要點。
    第三條  從事水運工程監理的人員均應參加交通部批准的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培訓班,並取得相應的結業證書。參與水運工程管理,從事水運工程設計、施工和科研的技術人員亦應學習了解有關水運工程監理的規定和常識。
    第四條  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培訓的計劃、學制、教材和教學大綱由交通部基建司審定。培訓的日常管理工作由交通部基本建設品質監督總結(以下簡稱部質監總站)負責。
 
第二章  培訓班分類
 
    第五條  按工程類別,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培訓班分為水工、土建專業班(簡稱水工班)和機電設備專業班(簡稱機電班)。
    按培訓對象和授課內容,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培訓班分為普及班、強化班和短訓班三種。
    按授課方式,普及班分為普通班和函授班。按授課地點,變通班分為校內班和校外班。
    第六條  普及班是水運工程監理培訓的基本形式,面向全體水運工程管理及其技術人員,開設水運工程監理概論、品質控制、進度控制、費用控制、合同管理、資訊管理和專題講座等課程,全面講授水運工程監理制度和相關的業務知識。參加普及班學習並取得結業證書,是申報水運工程監理工程師資格的必要條件。
    水工、土建專業的普通班,學制為5—6周(200—240學時)。
    機電設備專業的普通班學制為6—7周(240—280學時)。
    函授班每期的學制為半年,其中結業前的10天集中面授和考試。
    第七條  強化班的培訓對像是已經參加過普及班學習的水運工程監理人員。內容是對某種監理業務知識、技術、技能(如資訊處理、電腦應用、現場檢測和概預算核定等)進行專門培訓。學制一般為1—2周(40—80學時)。
    第八條  短訓班的培訓對像是從事水運工程建設管理的在職的領導幹部,重點講授我國水運工程監理的法規、制度和國內外有關工程監理動態。學制一般為1—2周(40—80學時)。
    第九條  為全面保障學員的學習條件,提高培訓效果,保證培訓品質,每班的學員總數均限在70人以內。
 
第三章  授課院校、教師、教材和教學
 
    第十條  承擔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培訓授課任務的院校及教師由部質監總站考核、選定,並頒發相應的資格證書。
    第十一條  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培訓的授課院校須由一名系主任級以上的領導負責,配備兩套授課教師班子,並保持授課班子的相對穩定。
    第十二條  申報監理業務培訓授課資格的教師必須具有中級以上技術、經濟職稱,熟悉水運工程管理,並具有相關學科五年以上的教學經驗。
    第十三條  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培訓應按部審定的教學計劃和教學大綱實施。普通班、強化班和短訓班均以課堂講授為主,輔之以適當的討論和經驗交流。
    第十四條  各類水運工程監理培訓班均使用部統編教材或經部審定的講義及其補充材料。
    授課教師應注意了解工程監理髮展的動態,吸取水運工程監理的新經驗,不斷充實和豐富教學內容,提高培訓品質。
    第十五條  培訓班中的專題講座應聘請具有水運工程監理實踐經驗的專家介紹實施工程監理的經驗和體會,或由教師主持播放相應的錄影,並組織討論。
 
第四章  學  員
 
    第十六條  參加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須具有水運工程相關專業的技術或經濟職稱。從事港口、航道、工業與民用建築、堆場、道路和給排水專業的人員應參加水工班,從事機械、電氣和通訊設備監造、安裝、調試的人員應參加機電班。
    第十七條  參加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培訓的人員必須徵得所在單位的同意。普通班、強化班和短訓班及函授班的集中面授期間,均為全脫産學習,一般不得請假。
    第十八條  學員應自覺遵守學習紀律和社會公德,認真聽講,按時完成作業,尊重教師,團結互助,努力爭取優良的學習成績。
 
第五章  考勤、考試和結業
 
    第十九條  普通班、強化班、短訓班和函授班的集中面授期間,均需嚴格考勤。對於單科缺勤超過其授課學時三分之一者,或累計總缺勤超過學時的五分之一者,不發結業證書。
    第二十條  每門課培訓結束時均進行考試。學員必須在考場內獨立答卷。違者取消該科成績,並不得補考,情節嚴重者予以通報批評。
    考試均採用標準試卷,從試卷庫中隨機抽取,由授課單位專人印製、密封。考試前由監考教師和經辦單位的主辦人共同在考場啟封、分發。對考前洩露試題者,按違紀處理。
    第二十一條  各科結業成績,包括平時成績和結業考試成績。平時成績佔總成績的30%,考試成績佔70%。
    第二十二條  對學習期滿,各科成績均合格(含補考合格)的學員頒發由部質監總站統一監製、並和授課單位共同蓋章的結業證書。
 
第六章  辦班程式及管理
 
    第二十三條  具有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培訓授課資格的院校開辦內班,應落實好生源和開班時間,提前一個月向部質監總站申報,經批准後方可開學。其招生、教學、教務、學員的食宿及日常管理等均由院校負責。
    第二十四條  交通系統的企、事業單位(以下稱主辦單位)擬在本地區或本單位舉辦校外班,應在自行落實好生源、教室、食宿場所和開班時間後,提前二個月向部質監總站申報,並抄送本地區有關水運(交通)質監站。經部質監總站核實、選定授課院校、正式批復後開課。具體教學和教務由主辦單位與授課院校協商、簽定協議,並將協議書副本報送部質監總站。其招生工作,學員和教師的住宿及培訓班日常管理等均由主辦單位負責,授課院校及當地水運(交通)工程質監站協助。
    非交通系統的企事業單位申辦水運工程監理業務培訓班,應先報請其主管部門同意,再按上述程式辦理。
    第二十五條  開設培訓班和函授班的工作由部質監總站組織協調,交通廳、港務(航務)局和水運(港口)工程質監站協助。
    第二十六條  培訓班主辦單位須委派班主任,學員成立班委會。班委會協助班主任和教師蒐集、反映學員的意見和要求,傳達授課院校和主辦單位的有關通知,適當組織班級活動。
    第二十七條  培訓班的主辦單位應對學員進行登記、造冊和考勤(學員登記表的格式見附表一,考勤表的格式見附表二);授課院校應認真填寫學員學籍卡和成績單(學員學籍卡的格式見附表三,成績單的格式見附表四)。主辦單位和授課院校均應建立學員檔案,並在培訓結束後,分別寫出辦班小結,在結業後一個月內報送部質監總站。考勤表、學員成績單和辦班小結是部質監總站簽發結業證書的主要依據,必須齊備。
    第二十八條  對學制和授課時間不符合第二章的有關規定,考勤不嚴,考場紀律鬆弛的培訓班,視情節分別給予通報批評,考試成績作廢,不予核發結業證書,以及暫停或取消有關的院校的授課資格等處罰。

第七章  費  用
 
    第二十九條  水工專業校內普通班,學雜費(350—450元/人)、授課教師的課時費(課時費按成人高教的標準計)、學員的書費、資料費、食宿費、交通費由學員據實交付。
    第三十條  水工專業校外普通班,主辦單位除了向授課院校支付學員學雜費(350—400元/人)和授課教師的課時費以外,還需負責授課教師來往交通費和授課期間的食宿費。其中學雜費,每班由50人起算,不足50人時按50人計。
    主辦單位將上述費用及辦班的其他費用,按班級實到人數均分,據實向學員收取,不得營利。學員的其他費用同第二十九條。
    第三十一條  函授班的學雜費為400元/人(含書費、資料費及輔導考試費),集中面授期間的食宿費、交通費由學員另付。
    第三十二條  機電專業班的學雜費收取標準按課時比率上浮。
    強化班和短訓班的收費參照以上標準,根據授課內容和時間確定。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交通部質監總站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七年一月一日起執行。

相關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