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118號議案的答覆函

文號:交水建字〔2018〕49號

文號

交水建字〔2018〕49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18-01488

公開日期

2018年11月27日

主題詞

議案;答覆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港口管理

公文類型

其他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
  現就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118號《關於加快推進修改港口法的議案》提出以下答覆意見:
  我部非常贊同陸永泉等代表提出的將港口法修訂納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並加快推進相關工作的意見建議。
  一、修訂港口法的必要性
  港口法是綜合交通運輸法規體系水路基礎設施法規子系統的龍頭法,確立了港口規劃、建設、經營和管理等方面的重要法律制度,自2004年施行以來,為推動我國港口建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及港口行業的快速發展和管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港口法一些條款已經不適應實際和今後發展,與交通強國戰略對港口業的發展要求相比還存在較大差距,也不適應港口區域一體化、“放管服”改革以及港口安全管理要求不斷提高的新形勢新變化,修訂該法十分必要。一是適應依法治港、科學管理的要求,重點解決實踐中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所在地港口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業管理關係在法律層面存在缺失、港口管理職責層級不明、權責不一致等問題。二是適應港口安全管理新要求,落實中央對港口安全管理要求,明確港區內各部門權力職責,形成在地方政府領導下,部門協同、各負其責、齊抓共管的港口安全監管體系。三是適應關係國計民生重點物資運輸保障需求,在法律上明確地方政府和港口經營人的運輸保障義務,落實法治政府建設要求。四是適應港口綠色發展需求,貫徹國家生態文明建設、新發展理念對港口生態環境保護的新要求,解決港口污染治理推動乏力等問題。五是適應政府職能轉變和監管方式創新要求,通過修法建立完善事中事後監管制度,進一步規範港口建設與經營市場。
  二、我部開展修訂工作情況
  2015年以來,我部組織開展了港口法修訂重大法律制度研究、發達國家港口管理法律制度比較研究,對港口法實施效果進行了評估,為修法奠定了較好的基礎。今年初,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來函徵求我部對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項目建議時,從立法項目的輕重緩急和成熟程度等考慮,我部建議將港口法修訂列入十三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規劃。
  下一步,我部將積極開展相關立法研究,加快推進港口法修訂工作。我們也誠摯邀請陸永泉等代表參與入境口法修訂的調研起草等工作中並給予指導。
  聯繫人:康瑋星,聯繫電話:010-65292665。
 
  交通運輸部
  2018年6月25日
 
抄送:陸永泉代表,部辦公廳、法制司、綜合規劃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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