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
為進一步促進中資“方便旗”船回國登記,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享受中資“方便旗”船回國登記進口稅收政策(以下簡稱稅收政策)的船舶轉挂五星紅旗後從事國內水路運輸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享受稅收政策回國登記的船舶,在滿足《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79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國(境)外進口船舶和中國籍國際航行船舶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8年第53號)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市場宏觀調控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8年第67號)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可以從事國內水路運輸。
二、享受稅收政策回國登記的船舶擬從事國內水路運輸的,船舶經營人應具備相應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資質,並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經交通運輸部批准後,由具有許可許可權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為該船舶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
本通知自2019年2月1日起執行,有效期5年。《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明確享受中資“方便旗”船稅收優惠政策船舶轉挂五星紅旗後兼營國內運輸管理問題的通知》(交辦水函〔2017〕598號)同時廢止。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9年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