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監管工作的通知

文號:交水函〔2019〕343號

文號

交水函〔2019〕343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19-01986

公開日期

2019年06月03日

主題詞

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監管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其他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部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長江、珠江航務管理局,各直屬海事局,中國船級社:
  針對近年來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監管特別是“雙隨機”抽查中發現的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國內水路運輸市場監管,促進國內水路運輸安全有序發展,現就有關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強經營者自有船舶運力最低限額管理
  (一)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對轄區內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開展排查,對自有船舶運力規模不滿足最低限額要求的企業建立清單,分類管理,並進行動態跟蹤,按現行政策嚴格監管。
  企業經許可新建的客船、危險品船或經備案新建的普通貨船,處於已開工建造且處於正常建造過程中的,可計入企業自有船舶運力。
  (二)各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採取措施積極推動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自有船舶運力規模達標,通過開展約談等方式督促企業進行整改,引導不達標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依法開展兼併重組。
  (三)各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建立健全自有船舶運力最低限額管理的長效監管機制,對不能滿足自有船舶運力最低限額要求的經營者,做好督促整改及復查等相關工作。
  二、加強船舶營運證件管理
  (四)各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為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時,應當依法認真審查有效的新增船舶運力許可或備案文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營業運輸證登出登記證明書》。對未經許可的客船、危險品船,不得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對未經備案的國內新建普通貨船、購置或者光租的境外普通貨船,需按《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和《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查處,並待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向所在地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備案後,方可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
  (五)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申請換發《船舶營業運輸證》時,各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嚴格審查船舶相關登記、檢驗、安全管理等證書和委託管理協議的有效性,否則不得換發新證。換發、登出《船舶營業運輸證》時,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收回原《船舶營業運輸證》。
  (六)《船舶營業運輸證》到期後失效,證書未經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申請換發的,相應船舶不得從事國內水路運輸。各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中發現《船舶營業運輸證》已不具備相應配發條件的,應向其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下達不超過3個月的限期整改通知書,整改到期復查仍不滿足要求的,報《船舶營業運輸證》配發機關撤銷其營運證件,並將有關情況及時通報有關海事管理機構。
  《船舶營業運輸證》過期後申請換發證書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會同海事管理機構、港口行政管理部門核實該船是否在證書失效期記憶體在經營行為,對存在經營情形的,應按《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進行處罰。
  (七)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運輸相關行政審批業務繼續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資訊系統航運管理部分功能投入試運作的通知》(交辦水〔2017〕76號)的要求辦理,《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做好國內水路運輸行政許可證書管理系統上線應用有關工作的通知》(廳水字〔2013〕232號)予以廢止。
  使用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資訊系統處理國內水路運輸行政審批業務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發生人員和崗位調整的,應及時聯繫資訊系統技術、密鑰支援單位對電子密鑰進行更換,確保電子密鑰與實際使用人保持一致。
  三、加強海務機務管理人員配備管理
  (八)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和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海務機務管理人員配備的監督管理。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會同海事管理機構全面排查轄區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和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海務機務管理人員資訊的備案情況,認真審核備案人員的適任證書情況以及是否存在兼職,依法嚴肅查處海務機務管理人員未備案和備案資訊不真實等行為。
  (九)對同時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和船舶管理業務的企業,可以按合併計算的方式要求其配備海務機務管理人員,即將其經營和受委託管理的相同航行區域、相同船舶類型的船舶艘數合併計算後,按最低配額標準配備相應數量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
  四、加強國內水路運輸和船舶管理市場監管
  (十)加強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公司化經營管理。除自有船舶運力規模在600總噸及以下的內河普通貨物運輸可實行個體經營外,其他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必須實行公司化經營。個體經營者不得超經營範圍、超運力規模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一經發現存在上述違法行為的,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依法嚴肅查處,並督促個體經營者做好整改工作。
  (十一)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共同嚴厲打擊國內水路運輸“挂靠”經營和船舶管理公司“代而不管”等違法行為。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積極配合海事管理機構加強對船舶“假登記”“假光租”行為的查處,一經發現通過非法轉讓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等方式“挂靠”經營的,要依法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堅決吊銷其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對於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與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訂立虛假協議或者名義上接受委託實際不承擔船舶海務、機務管理責任的,要依法嚴肅查處。
  (十二)堅決查處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違法行為。各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屬地管理原則,以海事管理機構通報資訊、投訴舉報為重點,加大對未經許可擅自經營國內水路運輸業務的查處力度。
  (十三)各級海事管理機構在現場監管中要加強對《船舶營業運輸證》的檢查,發現船舶載運貨物、航行區域與證書核定經營範圍不一致的,或發現無法提供《船舶營業運輸證》的船舶,要將相關資訊及時通報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十四)各級船舶檢驗機構要嚴格按照新增客船、液貨危險品船舶運力批准文件把關,從源頭上保證新建船舶與新增運力批准文件的符合性。
  五、其他事項
  (十五)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海事管理機構要加強資訊溝通,重點強化企業、船舶、船員的證書資訊、違法資訊、水上交通事故資訊等方面的資訊共用,完善資訊交流機制,形成監管合力。
  (十六)各地正在開展或已經開展了包括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內的綜合行政執法改革,為做好國內水路運輸行政審批、市場動態監管等工作銜接,請已改革到位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及時向部報送本省市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職責調整、承接等情況。
  (十七)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認真抓好上述工作的落實,保證行業平穩健康發展,並結合2019年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核查工作,于2019年7月底前將轄區內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者達到自有船舶運力最低限額、不符合資質條件船舶的營運證件清理、海務機務管理人員配備監管等工作情況書面報部。
  聯繫人:部水運局 段超、王常男,電話:010-65292744,65292619,傳真:010-65292675。

交通運輸部
2019年5月24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路運輸管理部門,部通信資訊中心、公路院,部海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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