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
近期,國家發展改革委聯合商務部在徵求我部意見並報請黨中央、國務院同意後發佈了《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國家發展改革委 商務部令第25號),取消了《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8年版)》中“國內船舶代理公司須由中方控股”的要求。為做好相關工作落實,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認真落實《外商投資準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2019年版)》規定,對外商投資國內船舶代理業務不再限制外資股比。
二、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按照內外資一致原則,對內資、外資國內船舶代理業務經營者實行統一管理,依法依規做好國內船舶代理業務經營者管理工作。
三、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國內船舶代理業務經營者經營行為的監督管理,建立完善以“雙隨機、一公開”為基本手段、以重點監管為補充、以信用監管為基礎的新型監管機制,強化事中事後管理。
本通知自印發之日起實施。有關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準。
交通運輸部
2019年8月26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交通運輸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