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交通委員會:
為支援上海國際航運中心建設,進一步強化事中事後監管,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第四十一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第三十六條規定,現繼續授權你委對在上海口岸開展國際班輪運輸業務和無船承運業務的經營者運價備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對未履行運價備案手續或者未執行備案運價的,責令限期改正並依法予以處罰。授權期限暫定一年(自此函印發之日起計算)。
請你委嚴格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的規定和“雙隨機、一公開”原則開展運價備案執行情況檢查,並做好與我部組織開展的運價備案檢查工作銜接, 避免重復檢查,減輕企業負擔。對於屢次違規或違規情節嚴重的公司,除依法依規予以行政處罰外,還應納入企業信用管理。相關檢查和處罰結果應在5個工作日內報部。
交通運輸部
2019年11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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