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新疆、陜西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各直屬海事局:
為貫徹落實經國務院批准的《全面深化服務貿易創新發展試點總體方案》(以下簡稱《總體方案》)有關下放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船舶營業運輸證》配發等管理事項的工作部署,進一步深化國內水路運輸“放管服”改革,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下放事項
自2021年7月1日起,將在北京、天津、河北、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安徽、福建、山東、湖北、廣東、海南、重慶、四川、貴州、雲南、新疆、陜西省(自治區、直轄市)註冊的國內水路運輸企業經營的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船舶營業運輸證》的配發、換發、補發、登出等管理事項,下放至企業所在地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負責辦理。
二、工作要求
(一)加強初次進入市場船舶管理。
在對初次進入相應沿海省際運輸市場的客船、危險品船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時,各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嚴格按照我部頒發的新增運力許可文件審核把關,確保申請人、船舶類型、載貨/載客定額、開工建造時間、船舶經營範圍等資訊符合新增運力許可文件要求。
對採取“退一進一”或者“退多進一”方式初次進入市場的危險品船,還應審核被替換船舶退出相應市場的情況,在被替換的船舶全部退出相應沿海省際運輸市場後[即《中華人民共和國船舶營業運輸證登出登記證明書》(以下簡稱船舶營運證登出證明)的登出原因記載為“退出省際運輸市場”或“船舶報廢”],方可為新進入相應市場的船舶配發《船舶營業運輸證》。
(二)加強購置或者光租船舶管理。
對水路運輸經營者購置或者光租的具有相應沿海省際運輸經營資格的船舶,各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認真審核原船舶經營人的船舶營運證登出證明,確保配發的《船舶營業運輸證》中記載的船舶經營範圍不超出企業《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和船舶營運證登出證明記載的原船舶經營範圍。
對水路運輸經營者購置、光租的司法機關或者國家行政機關依法拍賣的客船、危險品船,各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查看該船舶《船舶營業運輸證》或船舶營運證登出證明,並查詢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資訊系統(以下簡稱系統)歷史數據,確保該船舶具有相應沿海省際運輸經營資格。對於危險品船,還應確保其沒有被原船舶經營人以“退一進一”或“退多進一”方式退出相應的沿海省際運輸市場。
(三)加強退出市場船舶管理。
各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運輸市場宏觀調控政策,除重新取得相應許可外,不得為船舶營運證登出證明登出原因為“退出省際運輸市場”的危險品船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不得為2020年6月10日前取得船舶營運證登出證明且已通過“退一進一”或“退多進一”方式被替換退出相應沿海省際運輸市場的危險品船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也不得為報廢船舶辦理《船舶營業運輸證》。
(四)加強查驗管理。
各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船舶營業運輸證》的監督檢查力度,發現營運船舶無法提供合法有效《船舶營業運輸證》、超出《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的經營範圍經營的,要依法嚴肅處理。各有關海事管理機構在對船舶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發現船舶不能提供合法有效《船舶營業運輸證》或者超出《船舶營業運輸證》核定經營範圍經營的,要及時通報經營人所在地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
(五)加強證書辦理審核把關。
各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船舶營業運輸證》辦理管理工作,辦理人員要認真負責審查相關材料,確保符合證書發放條件和要求,特別是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負責人要把好證書發放最後一道關口。
三、其他事項
(一)各有關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繼續通過系統辦理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船舶營業運輸證》配發等業務。電子密鑰只能本人使用,辦理人員出現調整的,應及時與系統技術、密鑰支援單位聯繫更換電子密鑰。已具備電子印章的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可以按照國家有關標準制發《船舶營業運輸證》電子證書,並及時聯繫系統技術支援單位增加相關功能。
(二)自2021年7月1日起,《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試點下放國內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船舶營業運輸證>配發等管理事項的通知》(交辦水〔2017〕157號)廢止。
(三)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船舶營業運輸證》配發等管理事項辦理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及時與部水運局聯繫。
部水運局聯繫人:段超,電話:010-65292744;系統技術支援單位(中國交通通信資訊中心)聯繫人:劉婷,電話:010-65299436、010-65299629;系統電子密鑰支援單位(交通運輸部公路科學研究院)聯繫人:馬歲,電話:010-62079721轉315。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1年5月17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部公路科學研究院、中國交通通信資訊中心,部法制司、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