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做好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市場宏觀調控工作,現就有關政策進一步明確並公告如下:
《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市場宏觀調控的公告》(交通運輸部公告2018年第67號)第三條規定沿海省際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企業(船舶經營人)以“退一進一”或“退多進一”方式申請更新運力,免於綜合評審,其退出市場的船舶可包括:
一、所有權登記為申請企業,且該企業擁有的所有權份額不低於51%的船舶;
二、所有權登記為申請企業的母公司(佔申請企業股比大於50%),且該船舶所有人擁有的所有權份額不低於51%的船舶;
三、所有權登記為申請企業的子公司(申請企業佔該公司股比大於50%),且該船舶所有人擁有的所有權份額不低於51%的船舶;
四、所有權登記為融資租賃公司,且明確融資租賃合同到期後,申請企業擁有的所有權份額不低於51%的船舶。
本公告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交通運輸部
2021年12月13日
分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部法制司、海事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