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國東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減低船舶污染水域風險,推進長江航運綠色高品質發展的提案》收悉,經認真研究,現答覆如下:
一、關於健全船舶水污染物“上岸轉移”監管體系
(一)完善法規體系方面。
現行法規標準對船舶水污染物“上岸轉移”已有明確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污染防治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長江保護法》規定,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港口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建設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設施。生態環境部制定的國家強制性標準《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標準》(GB 3552—2018)對各類船舶水污染物“自行處理”與“上岸轉移”的條件和排放控制要求作了具體規定,例如,內河油船含貨油殘余物的油污水,應收集並排入接收設施。長江水域各地也積極探索船舶污染物“上岸轉移”的立法工作,例如,重慶市將推進船舶污水上岸集中處置納入了《重慶市水污染防治條例》,從地方立法的角度為船舶水污染物“上岸轉移”提供了法治保障。
(二)“船—港—城”接收轉運體系建設方面。
我部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重要指示精神,會同有關部門積極推動相關地方人民政府認真落實統籌規劃建設主體責任,經國務院同意,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于2020年1月制定實施了《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突出問題整治方案》,加快推進船舶水污染物港口接收設施建設並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有效銜接。我部&&建立實施了月度調度機制,對工作滯後地區進行視頻調度;生態環境部以水環境目標任務預警函形式,及時對接收設施建設滯後地區進行通報。通過為期1年的專項整治,截至2020年底,長江經濟帶沿線11省市內河港口累計建設固定和移動接收設施33872個,完成了船舶污染物碼頭接收設施或接收船舶的建設任務,並加強了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的有效銜接。
(三)健全船舶水污染物聯合監管制度方面。
我部于2019年會同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印發《關於建立完善船舶水污染物轉移處置聯合監管制度的指導意見》,指導和督促地方政府建立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合監管制度和聯單制度,實現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全鏈條監管。生態環境部于2020年印發《關於推進危險廢物環境管理資訊化有關工作的通知》,有序推進船舶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等危險廢物産生、收集、貯存、轉移、利用、處置等全過程監控和資訊化追溯。為推進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聯單管理電子化,我部于2020年7月1日開發上線了船舶污染物聯合監管與服務資訊系統,並會同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加強推廣應用,目前已覆蓋長江經濟帶所有港口和70%以上的船舶,系統用戶數達22.5萬,初步實現船舶污染物來源可溯、去向可尋,構建了部門聯合監管和網際網路監管的新格局。
2021年3月,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生態環境部、住房城鄉建設部等部委印發了《關於建立健全長江經濟帶船舶和港口污染防治長效機制的意見》,要求長江經濟帶沿線11省市積極推進400總噸以下小型船舶生活污水採用船上儲存、交岸接收處置方式,進一步提升船舶垃圾接收設施運作管理水準,加強接收設施與城市公共轉運處置設施的有效銜接,加快資訊系統的推廣應用,推動實現船舶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數據共用、服務高效、全程可溯、監管聯動。
下一步,我部將&&建立調度機制,會同相關部門加大督導力度,確保相關任務措施落地見效,加強船舶水污染物接收轉運處置全過程監管,推動船舶水污染物合規處置,提升長江經濟帶船舶污染防治水準,推動長江航運發展全面綠色轉型。
二、關於長江幹線禁運苯類危險貨物
2019年5月,我部會同生態環境部、工業和資訊化部、應急管理部制定出臺《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管理辦法》,提出了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具體篩選規則,將劇毒危險化學品、不穩定爆炸物、相關國際公約禁止運輸的危險化學品,以及危害水生環境的部分危險化學品等列為禁運品種,並同步調整發佈了《內河禁運危險化學品目錄(2019版)》,將1-氯-2,4-二硝基苯、α,α-二氯甲苯、1-氟-2,4-二硝基苯等苯類物質納入內河禁運範圍。
下一步,我部將會同相關部門指導督促各省市相關管理部門、單位進一步提高對內河危險貨物運輸安全極端重要性的認識,切實履行部門監管責任,依法從嚴從實強化安全監管,督促企業全面落實主體責任,確保內河危險貨物運輸安全;結合沿江石化産業佈局,按照宜水則水、宜陸則陸的原則,統籌鐵路、公路、水路、管道等運輸方式;統籌發展和安全,進一步分析苯、二甲苯等苯類物質的危險特性、對人體和水環境的危害程度以及消除危害後果的難易程度等理化特性,進行科學評估,並充分考慮潛在的社會穩定風險。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事業的關心和支援。
聯繫單位:交通運輸部水運局,電話:010-65292225。
交通運輸部
2021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