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開展2022年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和國際船舶運輸業核查工作的通知

文號:交辦水函〔2022〕376號

文號

交辦水函〔2022〕376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8/2022-00042

公開日期

2022年03月25日

主題詞

2022年;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國際船舶運...

機構分類

水運局

主題分類

抽查清單

行業分類

水上旅客運輸;水上貨物運輸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

為加強國內、國際水路運輸市場秩序與服務品質監管,全面掌握行業發展情況,依據《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等法規,經交通運輸部同意,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至2022年5月31日,集中開展2022年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和國際船舶運輸業核查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核查工作安排

(一)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核查工作。

1.核查依據。

《國內水路運輸管理條例》、《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0年第4號)、《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14年第3號)、《老舊運輸船舶管理規定》(交通運輸部令2021年第13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實施國內水路運輸及輔助業管理規定有關事項的通知》(交水發〔2014〕141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國內水路運輸企業自有船舶運力達標問題的通知》(交水發〔2017〕125號)、《交通運輸部關於做好<國內水路運輸管理規定>實施有關工作的通知》(交水規〔2020〕6號)等有關法規和文件規定。

2.核查對象。

核查對象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經營資格或進行備案的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經營者(包括水路運輸、船舶管理、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水路運輸經營者經營的船舶。

3.核查內容。

(1)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的經營資質保持情況,以及營運船舶的經營資格保持情況;

(2)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備案情況;

(3)外商投資國內水路運輸企業情況(包括外商直接投資、境外上市發行外資股、引進境外戰略投資者以及母公司通過前述三種方式引入外資等情況);

(4)上次核查以來經營者及其經營、管理的船舶生産經營狀況,以及是否存在違法違規經營,重點是企業、船舶違規超經營範圍經營問題;

(5)經營者對於行業管理工作的意見和建議。

4.核查工作流程。

(1)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經營者填寫《國內水路運輸(輔助業)經營者2022年度核查報告書》(附件1,填寫説明見附件2,以下簡稱《核查報告書》),經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後,提交至所在地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一式兩份,個體工商戶不涉及加蓋公章)。水路運輸及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還應根據上述核查內容提交其他有關材料(原件或複印件)。

(2)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組織對轄區內經營者到府核查。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加強對轄區內年度核查開展情況的督查,重點對從事客運和散裝液體危險貨物船舶運輸的企業進行抽查,對重點監管對象原則上應做到全覆蓋。

(3)對難以取得聯繫的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通過與海事管理機構、市場監管部門資訊共用等方式積極取得聯繫並納入核查;對確實聯繫不上的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要立即按照規定向其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限期整改通知書可採用“公告送達”方式;已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尚在整改期或整改到期尚未復查處理的不得重復下達,下同)。對失聯經營者下達限期整改通知書並依規進行後續處理的,計入已核查數。

(4)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對接受核查的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出具核查結果。對符合經營資質條件的,在《核查報告書》“核查結果”欄簽署“合格”,並加蓋公章。

對不符合經營資質條件或有營運船舶不符合經營資格條件的水路運輸(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者,以及有營運船舶未參加年度核查的水路運輸經營者,在《核查報告書》“核查結果”欄簽署“限期整改”、加蓋公章,在《核查報告書》附表4中如實記錄存在的問題並按照規定書面責令經營者限期整改(海務機務管理人員配備、與企業訂立一年以上勞動合同的高級船員比例等條件不能滿足要求的,整改期限不超過3個月)。

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在接受核查的船舶代理、水路旅客運輸代理、水路貨物運輸代理業務經營者的《核查報告書》“核查結果”欄簽署“已核查”。

(5)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在核查工作中應會同海事管理機構等有關部門加大對船舶超越經營範圍、船舶“挂靠”經營、內河船非法從事海上運輸等違法違規行為的打擊力度,發現經營者涉嫌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應按照職責依法依規嚴格調查處理。

(6)負責核查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資訊化手段應用,強化與部省數據共用資訊系統的資訊對接,提升國內水路運輸資訊共用品質。在核查工作結束後,原則上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于6月底前將核查後的《國內水路運輸經營許可證》《船舶營業運輸證》《國內船舶管理業務經營許可證》資訊與部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資訊系統進行共用。確實無法通過資訊系統對接共用的省份,應書面説明理由。

(7)核查工作結束後,一份《核查報告書》返還經營者,一份《核查報告書》由負責核查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存檔。負責核查的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切實抓好核查中發現問題的整改工作,對經營資質、資格存在問題的經營者、船舶實施清單管理、建立臺賬,督促其在整改期積極做好整改工作,並在整改到期後認真開展復查,逐一銷號管理。

(8)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組織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按照經營者提交的材料和核查結果等,認真匯總轄區內經營者及其營運船舶的相關資訊,做好本地區《轄區內經營者情況匯總表》(附件3)、《轄區內所屬營運船舶情況匯總表》(附件4)、《2022年度核查情況匯總表》(附件5)和《轄區內外商投資國內水路運輸企業匯總表》(附件6)的匯總工作,並形成本省(區、市)上述表格的匯總表。

(二)國際、內地與港澳間船舶運輸業核查工作。

1.核查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2019年3月2日國務院令第709號《國務院關於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決定》第三次修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際海運條例實施細則》(交通運輸部令2019年第21號)、《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國際船舶運輸及內地與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相關審批備案的通知》(交辦水函〔2019〕681號)等有關法規和文件規定。

2.核查對象。

核查對象為截至2021年12月31日取得經營資格或已備案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在“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資訊系統”查詢本省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及其運營船舶資訊)。

3.核查內容。

(1)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是否滿足相應的從業條件要求;

(2)經營者自有和控制船舶運力情況(包括自有和控制的五星紅旗船舶和方便旗船舶);

(3)2021年度經營者及其營運船舶的經營狀況以及違規違章記錄;

(4)國際船舶運輸企業是否已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要求,通過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資訊系統(業務辦理—國際運政業務申報—國際及港澳航運業務—國際統計業務上報—航運企業基本情況上報)填報相關統計資訊;

(5)了解、收集經營者的意見和建議。

4.核查工作流程。

(1)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中央航運企業應通知各子公司按要求在子公司註冊地參加核查工作)應在規定時間內,向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提交經法定代表人簽名並加蓋公章的《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年度核查報告書》(以下簡稱《核查報告書》一式兩份,附件7)、《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營運船舶情況表》(自有、控股和光租的方便旗船應納入船舶統計口徑,不統計期租船舶,附件8)及相應的電子版材料。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還應提交相應的經營資格證明材料或備案記錄材料,提單和自有船舶配備情況(國際普通貨船、集裝箱船運輸經營者應至少自有一艘船舶;國際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應至少有一艘中國籍船舶)的證明材料。國際以及內地與港澳間的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還應提交公司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委託管理的,提供船舶管理公司的安全與防污染能力符合證明及委託管理合同)、與經營國際海上運輸業務、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業務相適應的高級業務管理人員資格材料(提供與本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公司出具的海務機務管理人員三年以上國際海上運輸或海務機務工作經歷或任職資歷證明材料)。上述材料可為加蓋企業公章的複印件。

(2)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轄區內經營者進行到府現場核查,並出具核查意見,實現對轄區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核查全覆蓋。通過進行座談、檢查工作日誌,檢查自有船舶資料等方式,重點檢查企業海務機務管理人員配備、履職情況和自有運力配備情況。對符合從業條件的,在《核查報告書》“核查結果”欄簽署“合格”,並加蓋公章。對不符合從業條件的,在《核查報告書》“核查結果”欄簽署“限期整改”、加蓋公章,並書面責令經營者限期整改(整改期最長不超過3個月)。《核查報告書》一份留企業存檔。對核查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調查處理。

(3)設區的市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根據核查情況,填寫《(省/設區的市)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核查情況表》(附件9)、《(省/設區的市)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營運船舶匯總分析表》(附件10),並連同經營者提交的材料和一份核查報告書報所在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匯總。

(4)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對本省的核查情況進行現場抽查,抽查率原則上不低於20%。

(5)各有關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做好本省份核查工作總結,對本省份《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核查情況匯總表》《國際船舶運輸經營者/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營運船舶匯總分析表》進行匯總分析。

(6)對本轄區內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等規定的資質要求、責令限期整改的國際以及內地與港澳間的客船、散裝液體危險品船運輸經營者,省、市級水路運輸主管部門應跟蹤整改落實情況。

二、有關工作要求

(一)各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高度重視年度核查工作,通過多種渠道加強宣傳,工作中嚴格遵守各項紀律,對在核查中知悉的經營者商業和個人資訊應當妥善保存。

(二)如轄區內出現新冠肺炎疫情,對於涉疫地區的經營者,當地水路運輸管理部門可以不到府核查,組織經營者通過郵寄快遞、線上報送等方式提交核查材料。水路運輸管理部門要採取視頻連線等資訊化方式加強與經營者溝通,保證核查工作品質。

(三)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于2022年6月15日前將本省(區、市)核查工作總結(一式兩份,應包括年度核查工作開展情況、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抽查情況、工作成效、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等內容,有關匯總數據較上一年變化率超3%的應説明原因)和相關表格(附件3—6、附件8—10)報部,各表格應通過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資訊系統的“年度核查”欄目上報,並通過核查進一步完善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資訊系統部省共用數據。沒有符合本通知要求核查對象的省份亦請書面反饋。

長江、珠江水系和瓊州海峽各有關省(區、市)還應將長江、珠江水系和瓊州海峽有關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務經營者年度核查情況分別報部長江航務管理局、珠江航務管理局。廣東、廣西、海南、福建四省(自治區)將本省份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經營者年度核查情況報部珠江航務管理局。

(四)省級水路運輸管理部門應于2022年6月15日前,將轄區內各沿海省際客船、危險品船運輸企業的《核查報告書》(包括附件)複印件匯總後報部,同時將《核查報告書》(包括附件)電子版發送至電子郵箱sysgnc@mot.gov.cn。

本通知中涉及的附件均可在交通運輸部政府網站下載。國內水路運輸及其輔助業核查聯繫電話:010-65292744,傳真:010-65292675;國際船舶運輸、內地與港澳間水路運輸業核查聯繫電話:010-65292655,傳真:010-65292648;水路運輸建設綜合管理資訊系統支援單位聯繫電話:010-65299436。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22年3月9日

(此件公開發佈)

抄送:中國遠洋海運集團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團有限公司,中國船東協會,中國船級社、中國交通通信資訊中心,部海事局,各直屬海事局。

附件下載:

  1. 附件1-10.zip
  1. 附件1-10.zi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