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2月,國務院發佈《國務院關於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國發〔2019〕6號),取消了無船承運業務許可,我部據此開展無船承運人保證金及利息的退還工作。截至目前,大部分企業的退款工作已完成,但仍有26家無船承運人(名單附後)尚未辦理保證金退款手續。
請上述經營者自本通告發佈之日起30日內,按照《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國際船舶運輸及內地與港澳間海上運輸業務相關審批備案事項的通知》(交辦水函〔2019〕681號)要求,抓緊時間向我部提交退還無船承運人保證金及利息的申請材料。我部將按程式予以退還。
特此通告。
交通運輸部
2022年5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