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為進一步加快推進公交都市創建工作,部決定對公交都市創建城市給予政策支援。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支援創建城市加快建設城市綜合客運樞紐
部重點支援與城市公共交通相銜接的綜合客運樞紐。主要包括:一是城市公共交通與兩種及以上對外交通方式相銜接的綜合客運樞紐;二是城市公共交通與城際客運站相銜接的綜合客運樞紐;三是城市公共交通與城鄉公路客運站相銜接的綜合客運樞紐;四是適當考慮與城市軌道交通相銜接的綜合換乘樞紐。城市公共交通有關設施應當與綜合客運樞紐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交付使用。
二、支援創建城市加快建設城市智慧公交系統
繼續在公交都市創建城市實施城市公共交通智慧化應用示範工程。加強對示範工程建設的指導,在總結第一批城市公共交通智慧化應用示範工程建設成果和經驗的基礎上,進一步明確建設思路,確定並啟動新一批公共交通智慧化應用示範工程。部重點支援公共交通資訊化應用系統建設、相關支撐系統建設、數據資源與交換系統建設,以及相關標準規範的制修訂等工作。
三、支援創建城市加快建設城市快速公交運作監測系統
將創建城市快速公交運作監測系統建設納入部支援範圍。支援創建城市加快建設快速公交監控調度指揮系統、快速公交資訊化應用系統和相關支撐系統等,並完善快速公交運作監測相關的技術標準規範。
四、支援創建城市推廣應用清潔能源公交車輛
將公交都市創建城市推廣應用液化石油氣、天然氣等清潔能源公交車輛納入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支援範圍。按照《交通運輸節能減排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1〕374號),採取以獎代補的形式,通過測算清潔能源公交車輛的能源替代量給予相應的資金補助。
五、規範項目管理程式
(一)建立項目庫。各公交都市創建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交通運輸部關於開展國家公交都市建設示範工程有關事項的通知》(交運發〔2011〕635號)的有關要求,科學制定公交都市創建工作實施方案,明確建設目標、建設重點、保障措施、投資預算、融資方案、進度安排、城市人民政府各有關部門的責任分工,以及需要部支援的事項等內容,經所在地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審核後報部。第一批公交都市創建城市創建工作實施方案于2013年7月底前報部,其餘創建城市的創建工作實施方案于8月中旬前報部。部根據各城市的公交都市創建工作實施方案,對經審核符合部支援方向的建設項目,建立項目庫,分步納入部年度投資計劃。
(二)嚴格項目審批和資金管理。按照基本建設項目管理程式,對於城市綜合客運樞紐項目、城市公共交通智慧化應用示範工程項目和城市快速公交運作監測系統建設項目,由地方有審批權的主管單位審批;部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審核後,給予資金支援,並納入年度固定資産投資計劃。如今後財政部對預算內資金管理有新的規定,則按新規定執行。對於清潔能源公交車輛推廣應用項目,按照部節能減排專項資金使用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六、完善保障措施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在當地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協調有關部門,緊緊抓住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的歷史機遇,加快完善有利於公交都市創建工作的體制、機制和配套政策,為公交都市創建工作提供組織、制度和政策保障。
(一)完善組織保障。各公交都市創建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在城市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推動建立由城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負責,相關部門共同參與的組織協調機制,為公交都市創建工作提供組織保障。
(二)制定配套政策。各相關省份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參照部的支援政策,研究制定對公交都市創建城市給予支援的政策措施。各創建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爭取城市人民政府的支援,在規劃、建設、用地、路權、資金、財稅扶持等方面,完善對公交都市創建工作的配套支援政策。要積極協調財政、稅務等部門,免征城市公共交通企業新購公共汽(電)車的車輛購置稅和公交站場城鎮土地使用稅,依法減徵或免征公共交通車輛的車船稅,落實城市公共交通車輛成品油價格補助政策。已開通運營軌道交通的城市,要加快完善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的電價優惠政策。
(三)加強資金監管。各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公交都市創建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建立公交都市建設補助資金使用審查和監管制度,加強對資金使用過程的監督管理,確保補助資金合理、有效使用。部將對各創建城市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進行不定期抽查,對違反規定截留、挪用、騙取資金的,取消公交都市創建城市資格,並按照國家相關法規規定予以處理。
(四)及時總結創建工作經驗。各公交都市創建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及時總結創建工作經驗,研究完善推進城市公共交通發展、緩解城市交通擁堵的綜合性政策措施,建立長效工作機制,全面推進城市公交優先發展戰略的落實。
交通運輸部
2013年7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