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天津、遼寧、吉林、黑龍江、上海、江蘇、浙江、河南、湖北、廣東、四川、重慶、雲南、陜西省(市)交通運輸廳(局、委)、公安廳(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
為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管理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根據國務院領導同志批示精神,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決定聯合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活動。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指導思想
按照“以人為本、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原則,根據“安全檢查全覆蓋、安全隱患零容忍”的總體要求,深入組織開展運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活動,全面搜尋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及時消除安全隱患,建立健全安全生産管理長效機制,預防城市軌道交通事故發生,保障人民群眾安全便捷出行。
二、排查重點
此次專項活動對象為已開通運營城市軌道交通的地區,重點從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安全管理情況和政府部門安全管理情況兩個方面開展排查:
(一)運營企業安全管理情況。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要對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規範》(GB/T 30012-2013)、《城市軌道交通試運營基本條件》(GB/T 30013-2013)和《城市軌道交通安全防範系統技術要求》(GB/T 26718-2011)等標準,深入開展運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活動(排查明細見附件)。重點排查以下方面:
1.安全生産管理。包括安全生産管理機構設置、人員配備情況,安全生産責任制建設和落實情況,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建設和落實情況,安全生産目標管理情況,安全生産經費投入情況,安全生産檢查、安全隱患管理情況,運營企業承擔安全責任情況、開展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情況。
2.行車組織管理。包括列車運作調度,車站行車組織,車輛基地行車組織,列車駕駛等情況。
3.客運組織管理。包括客運組織管理,客運組織服務,向乘客宣傳安全乘運知識和要求等情況。
4.車輛及車輛基地管理。包括車輛運用與維護,車輛基地管理等情況。
5.設備系統管理。包括供電、通信、信號、通風空調與採暖、給排水系統、環境與設備監控系統、自動售檢票系統、電梯和自動扶梯、遮罩門(安全門)等系統的安全設計和功能使用情況,以及安全運營狀態和維檢修情況;火災自動報警系統、自動滅火系統、消火栓系統、防排煙和事故通風系統、安全疏散等消防設施、滅火器的配置、檢測和維修保養及功能使用情況;對報警、逃生、防汛、防爆、防護監視、救援等器材、設施的設置和檢查、維護、更新情況;安全、消防、疏散導向等標誌的設置和使用情況;對乘客攜帶物品的安全檢查設施及使用情況。
6.土建設施管理。包括軌道工程、路基工程、線路附屬工程以及隧道、橋梁、車站建築的監測和養護管理等情況。
7.人員管理。包括運營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産管理人員、特殊工種人員持證上崗,職業教育培訓、全員培訓和專業技能培訓等情況。
8.應急管理。包括應急隊伍建設和應急裝備配備,應急預案管理,應急演練,大客流應急管理,突發事件資訊報送等情況。
9.公共安全防範管理。包括安全防控體系和機制建設,安全防範設施、裝備配備,安全防範制度和培訓、演練,安全宣傳等情況。
10.消防安全管理。包括落實消防安全責任制情況,確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並明確消防工作職責情況,制定和落實消防安全制度、消防安全操作規程情況,組織消防安全宣傳教育培訓情況,制定滅火和應急疏散預案情況,組織防火檢查、巡查和發現、整改火災隱患情況,組織滅火和應急疏散演練情況,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車通道暢通情況,防火防煙分區符合消防技術標準情況。
(二)政府部門安全管理情況。
1.城市政府是否編制了城市軌道交通應急預案並定期組織演練,是否制定了城市軌道交通大客流引導、平衡措施和方案。
2.《國務院關於城市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的指導意見》(國發〔2012〕64號)和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城市軌道交通運營管理的通知》(交運發〔2011〕236號)下發後,新開通城市軌道交通線路是否按要求開展試運營基本條件評審:(1)是否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2)組織程式是否規範;(3)安全隱患是否落實整改;(4)是否存在未達到條件載客運營的情況。
3.是否按照國務院和交通運輸部有關文件要求對已開通運營的城市軌道交通線路定期組織運營安全評估:(1)是否委託第三方專業機構進行;(2)組織程式是否規範;(3)安全隱患是否落實整改;(4)是否有存在運營安全隱患繼續運營的情況。
4.城市政府相關部門是否設立了城市軌道交通安全保護區管理制度,是否開展監管工作。
5.城市政府相關部門是否建立運營資訊報告制度、突發事件資訊報送制度和事故調查處理制度。
6.省、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是否有部門或者機構專門負責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和安全管理工作,是否組織推進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安全生産標準化建設工作。
三、工作安排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活動為期5個月,活動時間為2013年12月-2014年4月,分為三個階段:
(一)自查階段(2013年12月-2014年2月)。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圍繞安全生産管理、行車組織管理、客運組織管理、車輛及車輛基地管理、設備系統管理、土建設施管理、人員管理、應急管理、公共安全防範管理、消防安全管理等方面開展自查,並做好安全隱患整改落實。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應在2014年2月底前將自查組織情況、查出安全隱患情況、安全隱患整改情況以及下一步安全保障措施,分別報所在城市的交通運輸、安全監管、公安部門。地方政府管理部門應圍繞應急預案建設、試運營評審制度、運營安全評估制度、安全保護區管理制度、資訊報告制度、事故調查處理制度、管理機構和人員配備情況開展自查,並及時做好整改落實。交通運輸部將視情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織專家組對重點城市進行督查。
(二)抽查階段(2014年3月)。城市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公安、安全監管等部門按照通知要求,督促運營企業深入開展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活動,並進行抽查,發現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自查組織開展不力的,要督查其進行立即整改,掛牌督辦,限時完成。各省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公安、安全監管等部門加大對城市開展隱患排查治理專項活動的指導力度,組織專家進行抽查,對工作開展不力,或存在重大運營安全隱患又不及時整改的,要約談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主要責任人;必要時,向所在城市人民政府通報。各相關省份應于2014年4月5日前將自查和抽查情況報告分別報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
(三)督導階段(2014年4月)。交通運輸部將會同公安部、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組成督導組,對各地活動開展情況進行督導和相互檢查。督導組將採取聽取彙報、查閱資料和現場檢查等方法,對各地自查和抽查情況進行檢查,對進一步做好城市軌道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整改意見,並將有關情況反饋給城市人民政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
城市軌道交通事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各地要充分認識此次專項活動的重要性,切實履行職責,專門成立工作組,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協調機制,精心組織實施。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公安、安全監管部門,深入一線進行抽查,督促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深入開展安全隱患排查治理,確保活動取得扎紮實實的成效。
(二)做好隱患整改。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對排查發現的安全隱患,要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主體和完成時限,並報告城市交通運輸部門。暫時難以整改的安全隱患,也要及時採取措施保障運營安全。各地要對照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報送的安全隱患整改計劃進行督辦。對於安全隱患整改不到位的,要對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進行通報並責令整改。
(三)建立長效機制。
城市軌道交通運營企業要進一步落實安全生産主體責任,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加強風險管控,確保責任到人。交通運輸部門要會同公安、安全監管部門加快推進制定城市軌道交通法規、標準,建立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強化監管力量和監管手段,建立健全城市軌道交通運營安全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
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聯繫人:郭謹一 010-65293772
公安部治安管理局聯繫人:劉麗芳 010-66266720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監管二司聯繫人:呂兵 010-64463983
交通運輸部(印)
公安部(印)
國家安全監管總局(印)
2013年12月6日
抄送:瀋陽、大連、長春、哈爾濱、南京、蘇州、杭州、鄭州、武漢、廣州、深圳、成都、昆明、西安交通運輸局(委)、公安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