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公安廳(局)、交通運輸廳(局、委):
2015年11月,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了公安部、交通運輸部《關於推進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切實做好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工作,現就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充分認識《意見》重大意義,全力抓好貫徹落實
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是道路交通安全的重要基礎。《意見》對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作出全面、系統部署,從進一步適應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滿足人民群眾需求、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出發,明確了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工作目標和主要任務,特別是針對當前培訓考試工作存在的突出問題,提出了一系列新制度、新舉措,對於指導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工作具有非常重要的意義。
各級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要從全面深化改革、轉變政府職能、提高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的高度,充分認識機動車駕駛人培訓考試製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加強組織領導,堅持把培養安全文明合格駕駛人作為核心理念,貫穿培訓考試全過程,全力推進落實,確保取得實效。要成立由主管負責同志為組長的領導小組,組建專門工作班子,制定切實可行的工作方案,落實資金、設備、人員等支撐保障。要加強協作配合,結合本地實際,共同細化落實《意見》的具體措施,明確各項任務分工及推進步驟,建立定期會商通報、聯合督導檢查等工作機制。要在地方各級政府統一領導下,積極協調發展改革、財政、衛生計生、教育、人力資源社會保障、保監、殘聯等部門,認真履行《意見》規定的職責,加強合作、密切配合,大力協同、形成合力。要加強培訓教育,確保正確理解、全面掌握《意見》的主要內容和關鍵措施。要精心策劃宣傳和輿論引導工作,認真解讀重點內容,及時回應群眾關切,營造良好輿論環境。
二、規範市場準入管理,提供多樣化培訓服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按照“開放有序、公平競爭、服務優質、管理規範”的原則,進一步轉變職能,積極推進駕駛培訓市場體系建設。要規範行政許可,取消法規之外設定的駕駛培訓市場準入條件,促進駕駛培訓市場健康發展。不得干預駕駛培訓機構正常經營活動,保障其經營主體地位。允許駕駛培訓機構按照國家標準核定的培訓能力,自主確定招生數量、調整教練車,自行確定教練車的維護週期,自主選擇教學設施設備,自行製作、發放統一式樣的結業證書。要規範駕駛培訓機構收費行為,允許駕駛培訓機構根據不同的服務內容、服務標準以及培訓時段等因素自主確定收費標準,實行優質優價,收費項目、標準和學時單價要在培訓合同中明確約定,並向社會公開,嚴禁額外收取其他費用。任何組織和機構不得以任何形式壟斷培訓價格。
駕駛培訓機構要優化培訓方式,保障學員學駕的自主選擇權利。要在落實計時培訓的基礎上,提供多種培訓服務方式,鼓勵採用“一人一車”方式進行培訓,滿足學員個性化、差異化培訓需求。駕駛培訓機構要公開教練員、培訓時段等資訊,供學員自主選擇。駕駛培訓機構要改變一次性預收全部培訓費用的模式,實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或者先培訓後付費的收費方式,並提供現金、銀行卡和網上支付等多種支付方式,供學員自主選擇。
三、強化素質教育,切實提高培訓考試品質
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將組織修訂《機動車駕駛培訓教學與考試大綱》,進一步調整優化培訓、考試內容和規定學時、里程,推廣應用網路遠端教學,制定出臺機動車駕駛培訓網路遠端教學相關標準和規定,倡導課堂教學與網路遠端教學相結合,使用符合標準的網路課程組織教學,提升理論教學的整體水準。
駕駛培訓機構要落實培訓主體責任,嚴格按照培訓大綱規定的培訓學時、內容進行培訓,使用規範化教材和教學日誌,加強素質教育,突出安全駕駛、文明行車意識的培養,並貫穿到培訓全過程。要推進規範化教學,建立一整套融知識、技能、意識、安全為一體的駕駛規範化教學體系。要建設和使用全國統一標準的計時培訓系統,加強對計時培訓系統的管理,嚴厲打擊學時造假行為。要在學員完成各階段培訓後,按規定進行考核,全部考核合格,發放結業證書。
駕駛培訓機構要選用教學能力強、安全文明素質高的駕駛人擔任教練員,鼓勵優先選用通過國家職業技能鑒定的駕駛人擔任教練員,並將聘用的教練員資訊報送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嚴格教練員管理,及時查詢教練員的交通違法資訊,不得聘用有交通違法記分滿分記錄、發生交通死亡責任事故、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收受或索取學員財物的駕駛人擔任教練員。要開展教練員繼續教育,建立考核和退出機制,規範教練員的教學行為,嚴格教學活動監督管理,及時處理學員投訴多、培訓品質和職業道德差的教練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嚴格執行駕駛人考試製度,不斷改進考試內容和方式方法,著力提高駕駛人的安全文明素養和駕駛技能,保障道路交通安全。要嚴格落實考試內容、評判標準,不得減少考試項目、縮短考試里程、降低考試標準。要實行隨機安排考試製度,由電腦當日隨機分配考試員、考生和考試路線,確保考生、考試員資訊互相遮罩。要推廣使用全國統一的考試評判和監管系統,2016年研發科目二場地駕駛技能考試評判系統和科目三道路駕駛技能考試監管系統,2017年逐步推廣應用。要落實考務公開,在網際網路、辦事大廳公開考試計劃、考試場地、考試員和約考結果,在群眾休息和候考場所實時播放考試視頻,接受社會監督。要完善考試監管措施,進一步推廣應用視頻監控、指紋認證、人像識別、衛星定位等科技監管手段,全面啟用考試評判監管系統,實現考試數據實時上傳、異常業務及時預警、考試過程事後倒查。
四、推進資訊系統建設,實現培訓考試資訊有效銜接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快推進網際網路交通安全綜合服務管理平臺的推廣應用工作,公安部確定的28個試點地市,要在2016年3月1日前啟用網上自主報考功能,其他地方要在2016年底前全面完成。開展自主報考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組織推動,加快搭建網際網路平臺,組建網際網路約考服務團隊,布建充足的用戶註冊網點,協調財政、銀行等相關部門,提供網上支付、銀行代收等多種支付方式,開通12123全國統一服務電話,落實短信實時推送服務。要調整考試工作組織,做到網上報考快捷高效,資訊推送及時準確,考試安排方便有序,保障網上預約和網下受理工作順暢銜接。要組建專職運作維護團隊,做好應急處置預案,及時應對處置資訊系統故障,及時處理業務諮詢與投訴,保障服務品質和系統平穩運作,為群眾提供穩定、便捷、高效的網際網路自主約考服務。
交通運輸部將抓緊修訂《機動車駕駛員計時培訓系統技術規範》,進一步明確管理部門駕駛培訓監管服務平臺與駕駛培訓機構計時培訓應用平臺的功能。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督促駕駛培訓機構安裝使用符合全國統一標準的計時培訓系統。未安裝計時培訓系統的駕駛培訓機構,要結合標準的修訂,加快工作進度,于2016年12月31日前實現培訓資訊電子化傳輸。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建立和逐步完善駕駛培訓監管服務平臺(或應用端),實現培訓資訊傳輸、儲存、監管、服務一體化。交通運輸部將構建完成全國駕駛培訓數據交換與服務平臺,並免費提供統一開發的省級駕駛培訓監管服務平臺(含市、縣級應用端)供各地選用。2016年12月31日前,各省級駕駛培訓監管服務平臺與全國駕駛培訓數據交換與服務平臺完成對接,實現數據有效傳送。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強化培訓過程動態監督,督促駕駛培訓機構完成培訓學時,落實培訓內容和要求,確保培訓資訊真實有效,要在學員完成規定培訓後,及時將培訓資訊傳送至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為考生提供多種報考渠道,嚴格落實考試要求,確保考試品質。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推進駕駛培訓監管服務平臺與考試系統聯網對接,實現駕駛培訓與考試資訊共用,確保培訓與考試有效銜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駕駛培訓機構等任何單位不得向學員收取培訓資訊卡、網路通訊等費用。
五、合理利用社會考試資源,提高考試供給能力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組織對本地考試需求和考試供給能力進行評估測算,按照方便群眾、合理佈局的原則布建考場,增加考場數量,對存在考場資源缺口的,鼓勵和引導社會力量投資建設考場,儘快提高考試供給能力,滿足考試需求。要積極協調財政部門將社會考場納入本地政府購買服務目錄,爭取財政預算資金保障。要按照公平競爭、公開擇優的原則,通過公開招標等程式,依法選用社會考場。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嚴格按照標準驗收考場,不符合規定的,一律不得使用。要加強對考場的監督檢查,發現組織或參與考試舞弊、偽造或篡改考試系統數據的,不得繼續使用,並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考場的選用、驗收標準、結果以及違規問題查處情況等應當向社會公開,堅決防止暗箱操作,堅決防止與考場形成利益鏈。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加強考試員隊伍建設,實行考試員資格管理、定期培訓、考核淘汰制度,提升考試員隊伍專業化、職業化水準。應當拓寬考試員選用渠道,建立專職、兼職、輔助等多元化、多層次考試員隊伍。要從全體公安民警和文職人員中選拔專職、兼職考試員,承擔考試組織和考試評判工作。要從警風警紀監督員、運輸企業職業駕駛人、社會志願者等群體中,聘用安全意識強、駕駛技能過硬、無違法無事故的駕駛人擔任社會輔助考試員,承擔考試輔助評判和監督等工作,社會輔助考試員數量不應少於考試員總數的五分之一。要加強對社會輔助考試員的監督管理,不得由駕校、考場等機構管理或支付薪酬,不得聘用駕校教練員擔任社會輔助考試員。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大力推進駕駛人考試業務向縣級下放、延伸。推行小型汽車考試業務由具備條件的縣級公安機關承擔,對尚不具備條件的,推行由市(地)級公安機關向縣級公安機關派駐考試員開展考試工作,鼓勵在縣鄉建設考場,優化考場佈局,方便群眾就近考試。
六、積極穩妥開展改革試點,及時總結經驗做法
試點自學直考是社會高度關注的重大改革措施。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已會同保監會聯合發佈公告,明確自學直考的管理制度和具體要求,確定試點地區。試點工作嚴格按照“依法、規範、有序、穩妥”的原則,從2016年4月1日起開始,不在試點範圍內的其他地區不得開展自學直考工作。試點地市要提前做好試點準備工作,成立工作專班,制定實施方案,細化試點任務,明確進度安排和保障措施。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從車輛檢驗、牌證發放、考試受理、執法管理、事故處理、保險理賠等方面,建立相應工作制度,提前劃定訓練路線,設定訓練時段,做好勤務安排和設施保障,及時宣傳,準確解讀,避免一哄而上和誤解炒作,切實保障試點工作平穩開展。
省級交通運輸部門、公安部門要加強協作,主動協調相關部門,根據本地實際,選擇具備條件的職業技術學院、高級技工學校進行大型客貨車駕駛人和駕駛培訓教練員職業教育試點,大型客貨車駕駛人職業教育試點報交通運輸部、公安部備案。鼓勵企業通過委託培養等形式,參與大型客貨車駕駛人、駕駛培訓教練員職業教育。試點院校要保障職業化教育品質,嚴格教學過程和品質管理。各地要研究探索小型汽車分科目、跨駕駛培訓機構培訓模式,可根據實際情況,選擇具備條件的地區開展試點工作,允許學員在學習過程中,自主決定轉至其他培訓機構繼續培訓。
各地試點工作中遇到的問題要及時彙報,2016年底前向公安部、交通運輸部提交試點情況總結,為全面推行創造條件,積累經驗。公安部、交通運輸部將適時對試點工作進行跟蹤檢查。
七、全面落實服務群眾措施,不斷提升服務水準
公安部《關於修改〈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的決定》(公安部令第139號)對改革意見中的各項服務群眾措施通過部門規章予以細化明確,除自學直考試點外,自2016年4月1日起全國統一實施。各地要落實好老齡駕駛人體檢年齡由60周歲調整為70周歲、大中型客貨車駕駛證異地申領考試、異地補換領駕駛證和審驗、單眼視障人員和上肢殘疾人考領駕駛證等新的服務措施。駕駛證因未提交體檢證明被登出,且在有效期內或者超過有效期不滿一年的,均可以提交體檢合格證明後予以恢復駕駛資格。要優化考試流程,調整小型汽車夜間考試方式,可在日間採用模擬夜間燈光考試形式進行,減少群眾往返次數。積極推行場地駕駛技能和道路駕駛技能考試一次預約,連續考試,實現科目一考試合格後,申請人可以一次性完成其他科目預約、考試、領證全過程。要抓緊完善落實已推出的省內跨地市考試、考試合格當日發證等便民措施,讓群眾切實感受到改革的成效,早日享受到改革的實惠。
交通運輸部將修訂《機動車駕駛員培訓管理規定》(交通部2006年第2號),制定出臺《機動車駕駛員培訓機構培訓服務規範》,會同有關部門制定《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標準化合同文本(範本)》,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督促駕駛培訓機構按照標準規範,完善服務條件、規範服務內容和要求、暢通投訴渠道,鼓勵駕駛培訓機構不斷創新服務模式,提升服務品質,切實保護學員合法權益。要加強對駕駛培訓行業的指導監管,建立以學員評價為主的服務品質監督和評價體系,完善駕駛培訓投訴處理制度,暢通電話、網路等投訴渠道,定期對駕駛培訓機構的經營行為和教練員的教學行為進行檢查,評估駕駛培訓機構和教練員的培訓品質和服務水準,對培訓中和結業後的學員隨機開展調查回訪,及時受理、調查、處理、反饋學員投訴,並公佈結果。要推進駕駛培訓行業誠信體系建設,將誠信監管納入日常工作,開展駕駛培訓機構品質信譽考核,建立教練員“黑名單”制度,考核結果記入信用檔案,並向社會公佈。要發揮行業協會作用,加強行業自律,進一步加大駕駛培訓機構失信成本。
八、強化部門執法聯動,完善監管問責機制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加大違法違規培訓監督查處力度,會同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開展專項行動,嚴厲查處非法培訓行為,發現駕駛培訓機構減少培訓內容和學時、偽造或篡改培訓系統數據等違法違規行為,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責令停業整頓,向社會公告,並通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情節嚴重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法吊銷其經營許可。對於計時培訓系統服務商、駕駛培訓機構人員等篡改和偽造培訓數據,構成犯罪的,移交公安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各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與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資訊系統,建立資訊交換機制和違法違規資訊披露制度,及時向社會公佈學員投訴率、考試違規行為、考試合格率、學員取得駕駛證後三年內的交通違法率和交通肇事率、違法違規經營行為等資訊,引導社會公眾選擇品質高、服務好的駕駛培訓機構進行學習。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嚴格執行國家法律和有關規定,不得舉辦或參與舉辦駕駛培訓機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及其配偶、子女不得以任何形式經營或參與經營駕駛培訓機構。省級公安機關、交通運輸部門要在2016年5月底前組織對本省(區、市)駕駛培訓機構脫鉤情況開展一次集中排查,確保徹底脫鉤。省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要定期組織明查暗訪,及時發現、查處、整改培訓和考試工作中存在的問題,依法依規追究責任,構成犯罪的,要嚴格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請各地接此通知後認真抓好貫徹落實,執行中遇有問題,請及時報公安部、交通運輸部。
公安部(印)
交通運輸部(印)
2016年1月28日
抄送: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
中央宣傳部、中央政法委、中央文明辦,外交部、發展改革委、教育部、工業和資訊化部、財政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衛生計生委,人民銀行、稅務總局、工商總局、質檢總局、安全監管總局,國務院法制辦,保監會,中國殘聯。
交通運輸部有關部門。
公安部黨委,部屬有關局級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