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工商行政管理局(市場監督管理部門):
為創新機動車駕駛培訓服務方式,推行計時培訓計時收費、先培訓後付費的服務模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有關規定,交通運輸部、工商總局制定了《機動車駕駛培訓先學後付、計時收費模式服務合同(示範文本)》(GF-2016-2002),現予印發,自2016年10月1日起實施。
交通運輸部
工商總局
2016年9月12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道路運輸管理局(處),中國道路運輸協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