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車輛準入和退出有關工作流程的通知

文號:交辦運〔2016〕144號

文號

交辦運〔2016〕144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9/2016-01072

公開日期

2016年11月07日

主題詞

網約車;車輛;準入;退出

機構分類

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

行政規範性文件

行業分類

出租汽車與汽車租賃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等法律法規規定,為便利服務、簡化程式、規範管理,經商公安部交通管理局,現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車輛準入和退出有關工作流程通知如下:

  一、網路預約出租汽車(以下簡稱“網約車”)車輛按照營運載客汽車管理。辦理準入和退出工作流程為:

  (一)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車輛所有人或網約車平臺公司申請,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及當地規定的具體條件,對擬從事網約車經營的車輛進行審核。在受理申請人提交材料、交驗車輛5日內,將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資訊向公安機關反饋,並將審核結果告知申請人。

  (二)經審核符合條件的車輛,車輛所有人到公安機關辦理車輛登記或變更,公安機關通過與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資訊交換對相關資訊進行核驗,在受理申請5日內,對已通過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審核的車輛,登記或變更為“預約出租客運”,並將相關資訊向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反饋。辦理變更不需要重新交驗車輛。

  (三)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接到公安機關反饋資訊後5日內,對機動車行駛證已登記為“預約出租客運”的車輛發放《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通知申請人,同時通過資訊交換將相關車輛資訊向公安機關反饋。

  (四)車輛按規定應退出網約車經營時,服務所在地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依法登出《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輸證》,並通過資訊交換將相關車輛資訊向公安機關反饋,供公安機關在車輛所有人申請變更時核驗。

  二、網約車車輛的安全技術檢驗和環保檢驗,自註冊登記之日起,5年內每年檢驗1次,超過5年的,每6個月檢驗1次。

  三、網約車車輛投保交強險、第三者責任險等相關保險時,適用於營運客車類保險費率。

  四、地方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要加強相關資訊系統之間的資訊共用與互聯互通,為車輛登記、證件發放等工作創新服務方式,提高辦理效率,進一步便民利民。目前尚未建設管理系統、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與公安機關之間暫時不具備實現資訊系統對接條件的地方,可通過光碟等物理介質,實現資訊交換,辦理有關業務工作。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6年11月7日        

抄送:公安部交通管理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道路運輸管理局(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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