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的通知

文號:交辦運函〔2017〕1688號

文號

交辦運函〔2017〕1688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9/2017-02156

公開日期

2017年11月21日

主題詞

無車承運人;試點

機構分類

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

其他

行業分類

道路貨物運輸

公文類型

部辦公廳函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2016年8月,我部印發了《關於推進改革試點加快無車承運物流創新發展的意見》(交辦運〔2016〕115號),在全國共篩選確認了283家企業開展無車承運試點工作。試點工作開展一年來,取得了較為顯著的成效,對於帶動行業轉型升級,促進物流“降本增效”發揮了重要作用。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有關工作部署,深化物流供給側結構性改革,進一步鞏固和拓展試點成果,充分發揮試點企業的引領帶動作用,推動貨運物流新業態、新模式創新發展,現就進一步做好無車承運人試點工作通知如下:
    一、充分肯定試點工作取得的成效
    試點工作開展一年來,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試點企業、科研單位、行業協會協同努力,無車承運業務穩步開展,創新活力逐步釋放,示範作用不斷增強,成效明顯。
    一是有效促進了資源整合和集約發展。無車承運人利用移動網際網路等先進資訊技術,整合了大量的貨源車源,並通過資訊網路實現了零散運力、貨源、站場等資源的集中調度和優化配置,逐步引導和帶動行業從“零、散、小、弱”向集約化、規模化、組織化方向發展。
    二是有效提升了物流運輸的組織效率。無車承運試點企業通過線上資源合理配置,實現線下物流高效運作,促進行業“降本增效”。根據典型企業的調查分析,試點企業的車輛里程利用率較傳統運輸企業提高50%,平均等貨時間由2~3天縮短至8~10小時,交易成本下降約6%~8%。同時,企業積極探索“無車承運+”甩挂運輸、多式聯運、共同配送等模式,通過模式創新,發揮疊加效應,進一步增強和放大了試點效果。
    三是有效規範了物流運輸的運營行為。試點企業通過嚴格承運人篩選標準、健全誠信考核檔案、實施全過程風險管理、完善保險賠付機制等手段,逐步建立起涵蓋全鏈條、各環節及各要素的管理體系,不僅有效規範了廣大中小貨運企業的運營行為,同時也提升了無車承運自身的服務品質。
    與此同時,我們也認識到試點工作中仍然存在著許多問題:一是監測工作亟待加強,部分試點省份尚未建立省級無車承運試點運作監測平臺,部分試點企業報送資訊綜合異常率偏高;二是退出機制亟需完善,對試點企業的監督管理仍顯薄弱;三是制度標準體系亟待建立,部分試點企業存在不規範競爭等行為。這些問題在一定程度上影響了整體試點效果,也不利於無車承運物流模式的健康有序發展,亟需在下一步試點工作中加以規範和明確。
    二、繼續做好試點運作監測工作
    一是提升數據報送品質。試點企業應嚴格按照監測工作要求,如實、準確、及時上報全部無車承運業務單據,避免單據漏報、錯報,降低綜合異常率,提升數據報送品質。同時,部監測平臺將進一步加強對試點企業的運作監測,考核合格繼續試點的企業要在現有無車承運人運單技術規範的基礎上,增補資金流水單技術規範,並於2018年2月28日前上報部監測平臺,無車承運人資金流水單將列入異常率統計範圍。部、省監測平臺應定期對試點企業異常率情況進行綜合排名並通報,同時要做好與工商、稅務、保險部門的資訊協同對接。
    二是加強數據比對監測。部、省無車承運試點運作監測平臺要加強對企業接入數據的自動監測分析比對,繼續做好運單資訊與實際承運人“人、車、戶”資質資訊、總品質12噸及以上重型普通載貨汽車和半挂牽引車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入網資訊、運輸車輛軌跡資訊的比對工作,加強對無車承運業務的綜合監測。全國道路貨運車輛公共監管與服務平臺要向部監測平臺提供總品質12噸及以上重型普通載貨汽車和半挂牽引車的運作軌跡資訊用於運單真實性校驗。
    三是及時做好異常數據處理。試點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查看部、省監測平臺反饋的異常資訊,了解轄區內試點企業接入異常、資質異常、入網異常、定位異常的原因,督促試點企業及時處理異常情況。同時,應對試點企業提交的車輛資質異常申訴進行及時校驗,切實履行考核和督導責任。
    三、加強對試點企業的考核和管理
    (一)考核要求。
    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定量與定性相結合的原則,對轄區內試點企業運作情況進行考核評估。
    1.定量考核。截至2017年12月31日,試點企業需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方為合格(以部監測平臺統計數據為準):
    (1)累計上傳運單量不低於1萬單;
    (2)累計上傳運單天數不低於60天;
    (3)整合貨運車輛數不少於300輛;
    (4)完成運量不低於2萬噸;
    (5)上傳運單平均接入異常率不高於5%;
    2.定性考核。
    (1)試點企業要建立完善的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包括經營管理規範、保險賠付機制以及對實際承運人運輸全過程的安全監管等。
    (2)試點期內,對在運營服務標準規範、稅收、保險、物流金融、供應鏈互聯等方面探索出成功經驗,社會效益顯著的試點企業,給予優先支援。
    在試點考核期間,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試點期末考核記為不合格:
    (1)被稅務部門查處偷稅、漏稅,且拒不整改的;
    (2)被工商部門吊銷營業執照的;
    (3)實際承運人在業務合作期間發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責任事故的;
    (4)發生影響社會穩定或危害社會公共安全事件且情節較為嚴重的。
    (二)考核程式。
    試點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考核要求,對轄區內試點企業運作情況進行考核,考核結果于2018年1月15日前報部。部將依據部無車承運試點運作監測平臺統計數據,根據考核要求,對試點企業運作情況進行復核,在與各省進行溝通協調後,公佈考核結果合格的企業名單。試點省(區、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對考核合格的試點企業延續一年試點,試點資格和無車承運人經營資質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對考核不合格的試點企業,試點期結束後收回無車承運人經營資質。
    四、細化落實無車承運人相關配套政策
    1.細化無車承運人增值稅進項抵扣政策措施。各省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省國稅部門的溝通協調,重點圍繞無車承運人進項抵扣範圍、認定標準及操作方法等方面,研究制定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應稅行為免稅備案等增值稅問題的公告》(以下簡稱30號公告)實施細則,切實將30號公告落實到位,降低無車承運人的稅收負擔。
    2.強化無車承運人對實際承運人的安全監管。督促試點企業加強事前事中事後監管,健全安全生産管理制度。在平臺客戶註冊,建立對貨主和實際承運人實名驗證制度,加強對實際承運人的“人、車、戶”等資訊的比對查詢,不得委託未取得道路貨運相關經營資質的企業、車輛和駕駛員執行運輸任務;在運輸監管環節,利用資訊化手段加強對實際承運人的動態跟蹤,強化安全教育培訓、安全駕駛提醒,嚴格對實際承運人車輛安全例檢、定期維護保養等方面的要求;在誠信考核環節,試點企業應從安全事故、服務品質、投訴舉報、社會信用等多個維度建立對實際承運人的信用考核體系,創新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措施,並充分利用市場化和法制化的手段促進“優勝劣汰”。
    3.進一步加強試點企業償付能力制度建設。各試點省份應進一步加強與保險部門和相關企業的溝通協調,細化對無車承運人償付能力的要求,探索創新適合無車承運運營特點的保險産品,並在試點企業中先行先試,逐步總結經驗。
    五、推進無車承運試點制度建設
    一是加快研究制定無車承運人管理制度及運營服務規範。各相關單位要在充分借鑒發達國家道路貨運管理制度的基礎上,圍繞法律責任、許可準入、運營監管、誠信考核、責任保險等方面健全無車承運人管理制度,完善運營服務標準體系,厘清無車承運人經營各環節的責任邊界,為無車承運物流發展營造良好的制度環境。
    二是建立健全試點監管考核機制。各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按照“高標準、嚴要求、寧缺毋濫”的原則,根據轄區內試點企業實際情況,進一步細化考核指標,嚴格考核程式,切實篩選出優秀的無車承運企業,優化貨運市場結構。有條件的省份要適時建設省級無車承運人試點監測平臺,強化對本轄區內試點企業運作監管,規範試點企業經營行為,有效防範試點風險。
    三是加強對考核合格試點企業的政策支援。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加強與當地財政、稅務、發改、經信等部門的溝通協作,協調解決試點企業發展中存在的制度障礙和政策瓶頸,加大對試點企業資訊平臺建設、組織模式創新、稅收徵管等方面的支援,加快無車承運物流規範健康發展。
    四是加強行業自律。充分發揮行業協會在健全運營服務標準、完善風險賠付機制、促進交流合作等方面的作用,規範企業經營行為,引導試點企業創新運營模式,營造公平有序的發展環境。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7年11月15日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道路運輸管理局(處) ,部科學研究院、規劃研究院、公路科學研究院、通信資訊中心,國家交通運輸物流公共資訊平臺,中國物流採購聯合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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