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
經交通運輸部同意,現將《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運作管理辦法》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各地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附件: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數據傳輸品質測評指標及計算方式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8年2月13日
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運作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簡稱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的運作管理工作,規範數據傳輸,提高網約車行業監管效能,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根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等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包括交通運輸部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簡稱部級平臺),省、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簡稱省級平臺),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網約車監管平臺(簡稱城市監管平臺)。
第三條 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數據傳輸、運作維護、數據品質測評等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交通運輸部指導各級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的運作管理等工作。
各省、自治區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省級平臺運作管理,並指導和監督本行政區域內的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運作管理工作。
直轄市、設區的市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簡稱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負責本城市的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使用、運作和維護管理工作。
各網約車平臺公司按照相關規定,負責規範本企業網約車平臺的運作管理和數據傳輸工作。
第二章 數據傳輸
第五條 各城市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通過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及時錄入網約車平臺公司、車輛、駕駛員相關許可資訊;將運政資訊系統與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對接,實時傳輸更新相關許可資訊。
第六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取得相應《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許可證》後,應自次日零時起向部級平臺傳輸相關基礎靜態資訊以及訂單資訊、經營資訊、定位資訊、服務品質資訊等運營數據。
第七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加強對數據資訊的規範化管理,所傳輸的網約車運營服務相關數據,應直接接入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不得通過第三方平臺或系統直接傳輸。
第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數據傳輸至部級平臺後,由部級平臺將數據實時轉發至相關省級平臺及城市監管平臺,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不得要求網約車平臺公司向省級平臺或城市監管平臺重復傳輸。
第九條 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所接收的運營資訊數據,線上保存期限不少於6個月。
第十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建立健全數據傳輸工作機制,指定專人負責數據傳輸工作,明確與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對接工作的責任人、業務人員與系統技術人員,並告知相關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運作維護單位。上述人員資訊發生變動的,應及時告知。
第十一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因系統改造、伺服器遷移等可預見原因,需要暫停網約車平臺運作的,應提前72小時告知相關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運作維護單位。
第十二條 因自然災害、安全生産事故等不可預見的突發事件造成系統故障,無法正常傳輸數據的,網約車平臺公司應及時告知相關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運作維護單位,並採取有效處置措施,儘快恢復系統正常運作。系統故障排除後,網約車平臺公司應當及時將漏傳數據補傳,並提交處理情況書面報告。
第十三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在技術接入和數據傳輸過程中,存在可能危害部級平臺系統安全的,部級平臺運作維護單位有權暫停技術接入和數據傳輸;造成損失的,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三章 傳輸品質要求
第十四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應保證傳輸數據的完整性、規範性、及時性、真實性等,確保數據傳輸品質。
第十五條 傳輸數據品質滿足以下方面要求:
(一)數據完整性:網約車平臺公司傳輸的數據應符合《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總體技術要求(暫行)》相關要求,確保其基礎靜態資訊、訂單資訊、經營資訊、定位資訊、服務品質資訊等相關數據字段內容齊全完整,不遺漏資訊及字段。
(二)數據規範性:網約車平臺公司傳輸的數據字段內容在元素名稱、字段名稱、數據類型、字段長度、取值範圍、數據精度、編碼規則等應符合《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總體技術要求(暫行)》相關要求。
(三)數據及時性:網約車平臺公司基礎靜態資訊變更的,應于變更後24小時內將資訊傳輸至部級平臺;訂單資訊、經營資訊、服務品質資訊等應實時傳輸,延遲不得超過300秒;定位資訊實時傳輸延遲不得超過60秒。
(四)數據真實性:網約車平臺公司傳輸的數據內容應真實有效,基礎靜態資訊、訂單資訊、經營資訊、定位資訊、服務品質資訊間應當相互關聯,相互關聯數據之間的邏輯關係應正確、真實和完整。
第四章 傳輸品質測評
第十六條 部級平臺對網約車平臺公司數據傳輸品質情況定期開展測評,測評內容包括但不限于數據完整性、規範性、及時性、真實性等方面。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數據傳輸品質測評指標及計算方式見附件,具體測評指標和計算方法將根據行業發展情況予以更新。
第十七條 數據傳輸品質測評工作分為月度、年度測評,月度、年度測評週期為每自然月、自然年。
第十八條 網約車平臺公司數據傳輸品質測評結果由部級平臺定期向社會進行公佈,年度測評結果納入出租汽車企業服務品質信譽考核內容。
第五章 運作維護
第十九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明確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使用的責任人及聯繫人,並告知部級平臺運作維護單位,要加強網約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登錄賬號的申請開通管理,並督促使用人員妥善保管賬號資訊,定期更換密碼。
第二十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系統網路安全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及標準實施網路安全等級保護,定期開展安全排查,對於發現的安全風險和漏洞,要及時整改,防止資訊數據發生泄漏、毀損或者丟失。
第二十一條 部級、省級、城市等各級平臺應當建立平臺系統運作管理和故障應急處理機制,對本系統的運作情況進行7×24小時實時監測,發現系統故障及時處理。
第二十二條 各地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可根據網約車行業聯合監管的需要,與其他管理部門相關資訊系統進行技術對接,實現資訊共用。
第二十三條 網路鏈路維護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由部級、省級、城市等各級平臺共同開展。部、省(區)間的網路鏈路由部級、省級平臺共同維護;省(區)內網路鏈路由省級平臺、城市監管平臺負責維護。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業務的,按照各地有關規定傳輸數據資訊。
第二十五條 中國交通通信資訊中心作為部級平臺的運作維護單位,負責實施部級平臺的運作維護及數據傳輸管理等工作,確保部級平臺系統安全穩定運作。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道路運輸管理局(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