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提出的關於加大汽車客運站反恐投入的提案收悉。我部會同財政部進行了認真研究,現答覆如下:
您在提案中闡述了汽車客運站反恐安保工作的重要意義,在調研的基礎上客觀分析了當前汽車客運站反恐安保工作面臨的困難,提出了政府通過購買社會服務方式聘請有資質的保安公司承擔汽車客運站反恐安保工作的建議,具有很強的針對性和現實意義,我們將認真研究借鑒。
汽車客運站反恐防範是交通運輸反恐防範的重要環節,關係全社會反恐防範大局。正如您在提案中所言,做好汽車客運站反恐防範工作,既需要汽車客運站依法落實安全防範主體責任,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反恐怖主義法》對重點目標管理單位的相關要求,加強人員、設施設備配備和經費保障;又需要各級政府加強統一領導、相關部門和單位明確職責,多方努力、各盡其責。
我部一直大力支援汽車客運站建設,在2014年聯合財政部出臺的《車輛購置稅收入補助地方資金管理暫行辦法》中,明確對納入交通運輸行業規劃範圍和地方交通運輸重點項目的公路客貨運樞紐(含物流園區)建設項目,按標準給予投資補助。補助資金可統籌用於公路客運站建設、包括安檢設施在內的有關設施設備配置等支出。
財政部高度重視反恐怖主義工作經費投入工作。近年來,財政部在做好中央本級經費保障工作的同時,充分考慮反恐業務因素,加大對地方轉移支付支援力度,不斷提升地方公安機關辦案業務經費和業務裝備經費保障水準,可統籌用於包括反恐怖主義在內的各項公安工作,地方公安機關反恐怖工作能力得到極大提升。關於您提出的政府購買反恐安保服務的建議,財政部認為,《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政府向社會力量購買服務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3〕96號)、《關於印發<政府購買服務管理辦法(暫行)>的通知》(財綜〔2014〕96號)為政府購買服務提供了政策依據,可以在上述政策框架下,將反恐安保工作中屬於政府職責範圍、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的事項,納入政府購買服務範圍,引導社會力量參與提供。
下一步,我部將結合您的建議,加快推進以下工作:一是加強客運站反恐安保經費保障機制研究。按照《國務院關於推進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和支出責任劃分改革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49號)有關要求,積極推進交通運輸領域中央與地方財政事權劃分改革工作。對汽車客運站反恐安保工作經費投入,我們將結合事權改革工作予以認真研究。二是指導各地交通運輸部門推動政府加大對客運站反恐安保的資金投入力度。指導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加強與本級反恐怖工作領導機構、公安、財政等部門的溝通協調,推動將汽車客運站反恐安保工作中屬於政府職責範圍、適合採取市場化方式提供的事項,納入本級政府購買服務指導性目錄。三是繼續做好綜合客運樞紐建設投資補助工作。更好地發揮車購稅資金對汽車客運站建設的帶動作用,指導建設管理單位按照同步設計、同步建設、同步運作的要求,加大符合反恐怖主義法規定的技防、物防設備、設施投入力度。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事業發展的關心和支援。
聯繫單位及電話: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 010-65293431。
交通運輸部
2018年6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