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0969號(工交郵電類062號)提案答覆的函

文號:交運提字〔2018〕49號

文號

交運提字〔2018〕49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9/2018-01382

公開日期

2018年06月22日

主題詞

政協;全國委員會;提案;答覆函

機構分類

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其他

全國工商聯:
你單位提出的關於鼓勵支援共用出行新業態發展的提案收悉。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進行了認真研究,現答覆如下:
你單位分析了共用出行在我國的發展現狀、發展趨勢及其在推動新能源車輛普及方面的積極意義,總結了在網約車規範發展過程中存在的問題,提出了相關建議,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網約車基於移動網際網路技術,有效整合了供需資訊,較好地滿足了乘客高品質、多樣化出行需求,改善了乘客體驗,在促進靈活就業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為規範引導網約車新業態,促進新老業態融合發展,《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兩個文件相繼出臺,構建了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頂層設計,規定了網約車規範發展的安全和服務底線要求,使網約車發展實現了有法可依,並通過“量體裁衣”式的制度設計,為其提供了最大發展空間。但在網約車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公平競爭、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缺乏保障,以及易引發行業不穩定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強制度設計。
在支援引導共用出行發展方面。我部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網際網路+”和“共用”理念對交通運輸發展的促進作用,對共用出行新業態一貫秉持包容審慎的態度,按照分類指導、市場導向的工作原則,相繼制定發佈了《交通運輸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10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推進“網際網路+”便捷交通促進智慧交通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基礎〔2016〕1681號)、《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智慧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66號)、《印發〈關於促進分享經濟發展的指導性意見〉的通知》(發改高技〔2017〕1245號)、《關於做好引導和規範共用經濟健康良性發展有關工作的通知》(發改辦高技〔2018〕586號)等政策文件,支援和引導各類市場主體積極探索共用經濟新業態新模式,對分時租賃等共用出行新業態秉持了包容審慎和鼓勵創新的態度,最大程度為推動共用交通出行發展提供了政策空間。
在網約車市場準入管理方面。出租汽車管理屬於地方事權,城市人民政府作為出租汽車管理的責任主體,可在國家政策框架內,根據當地經濟水準、城市交通狀況等情況,在車輛準入條件方面提出細化要求,形成網約車運價市場化和巡遊車經營權、運價管控等差異化發展的格局,以更好滿足公眾高品質、多樣化出行需求。網約車是線上與線下的結合,線上服務可“一點接入、全網服務”,但線下服務具有很強的地域性,平臺公司是運輸服務承運人,為保障線下服務品質和糾紛處理,《暫行辦法》要求“在服務所在地有相應服務機構及服務能力”。《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規定:公司應當在其登記註冊的住所地址從事經營活動
在政府管理規範性方面。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對網際網路業態鼓勵創新並不意味著放任不管。按照建設法治政府的要求,政府及有關部門必須對市場進行依法監管。為保證運營安全和服務的基本要求,國家確定了對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實行許可管理,是對涉及公共客運安全和服務等方面做出的底線要求,也是落實《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第112項設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營運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三項許可的要求。城市人民政府作為出租汽車管理的責任主體,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通過法定程式制定實施細則,並適時進行第三方評估,以不斷調整完善政策措施。
下一步,我們將結合你單位提出的建議,繼續秉持包容審慎的態度,會同相關部門促進分享經濟在交通運輸領域的發展,加強制度創新,加強事中事後監管,適時調整完善政策措施,同時加強對地方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提升行業治理能力,營造共用經濟健康良性發展的政策環境,推動網約車等新業態實現高品質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
感謝你單位對交通運輸事業的關心與支援。

交通運輸部
2018年6月22日

  抄送: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3),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部辦公廳綜合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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