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7399號建議的答覆函

文號:交運建字〔2018〕128號

文號

交運建字〔2018〕128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9/2018-01390

公開日期

2018年06月22日

主題詞

網際網路+;共用出行;建議;答覆

機構分類

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其他

高鈺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支援智慧共用出行産業發展的建議收悉。我部會同相關部門進行了認真研究,現答覆如下:
  您在建議中分析了發展智慧共用出行産業的重要意義、基礎條件和比較優勢,並從健全法律法規、共建信用體系、保障無人駕駛發展等方面提出了相關建議,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隨著“網際網路+”、分享經濟深入滲透和人工智慧技術發展,交通領域出現了“分時租賃”等交通出行新模式,“無人駕駛”研發、測試也相繼推進,備受關注。我部和有關部門高度重視“網際網路+”和“共用”理念對交通運輸發展的促進作用,對共用出行新業態一貫秉持包容審慎的態度,按照分類指導、市場導向的工作原則,相繼制定發佈了《交通運輸部 中央宣傳部 中央網信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質檢總局 國家旅遊局關於鼓勵和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交通運輸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10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交通運輸部關於加強交通運輸行業信用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交政研發〔2015〕75號)、《國家發展改革委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推進“網際網路+”便捷交通 促進智慧交通發展的實施方案〉的通知》(發改基礎〔2016〕1681號)、《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智慧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66號)、《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印發〈促進新一代人工智慧産業發展三年行動計劃(2018—2020年)〉的通知》(工信部科〔2017〕315號)等文件,為推動和規範智慧共用交通出行發展提供了政策保障。
  關於健全法律法規助力共用出行發展的問題。我部會同住房城鄉建設部發佈的《指導意見》表明瞭鼓勵分時租賃發展的態度,提出分時租賃有助於減少個人購車意願,一定程度上緩解城市私人小客車保有量快速增長趨勢以及對道路和停車資源的佔用。為解決法規體系不完善的突出問題,鼓勵和引導小微型客車租賃行業規範發展,我部經充分調研,廣泛聽取各方面意見,研究起草了小微型客車經營服務管理辦法,對市場準入、車輛要求等基礎、關鍵問題在國家層面做了統一要求,有利於在全國範圍內打造統一開放的市場環境,促進行業規模化、網路化發展。目前,已完成行業內徵求意見,正會商公安部進一步修改完善。
  關於實現共用出行“人車分離”交通執法的問題。我部將與公安部進一步加強溝通協調,加快工作推進力度,探索利用資訊化手段解決租賃車輛交通違法處理問題,通過建設汽車租賃管理和服務資訊系統,及時收集企業租賃運營基本資訊,並實現與公安部門交通違法管理資訊系統對接和資訊交換共用,實現租賃車輛交通違法記錄與實際駕駛人的精準匹配,為公安部門將租賃車輛交通違法記錄轉移至承租人或實際駕駛人提供依據。同時,商請公安部門創造便利條件,實現承租人或實際駕駛人可在實際居住地接受交通違法處理。
  關於完善稅收政策適應行業發展的問題。根據有關規定,向出行者出租運輸工具,屬於提供“有形動産租賃服務”;利用運輸工具將出行者送達目的地,屬於提供“交通運輸服務”;提供資訊技術服務,屬於提供“資訊技術服務”。如果從事智慧共用出行業務的一般納稅人,提供公共交通運輸服務,可以選擇適用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適用3%的徵收率。但是,增值稅具有普遍徵收和稅務中性的特點,應儘量減少對資源配置的扭曲,創造公平競爭環境,發生同一應稅行為的不同納稅人,應適用相同增值稅政策。如給予智慧共用出行“參照執行增值稅低稅率”的特殊待遇,易引發其他行業攀比,不符合稅收公平原則。按照國家稅務總局意見,對從事智慧共用出行業務的納稅人,應按照其實際發生的應稅行為,適用不同的稅率或徵收率徵收增值稅。為降低納稅人稅負,財政部會同稅務總局印發了調整增值稅稅率的通知,將交通運輸業適用稅率由11%降低至10%,租賃服務業適用稅率由17%降低至16%。
  關於完善行業信用體系的問題。一是構建聯合懲戒制度,發佈《國家發展改革委 人民銀行關於加強和規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指導意見》(發改財金規〔2017〕1798號),逐步覆蓋重點行業、重點人群;二是完善全國公共信用資訊共用平臺,歸集整合基礎登記、行政許可、行政處罰、紅黑名單等資訊,為各級政府提供資訊服務。納稅信用方面,稅務總局通過完善政策措施,建立了全環節納稅信用管理框架,發佈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納稅信用評價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8號),按照評價結果,聯合其他部門簽署聯合激勵懲戒合作備忘錄及相關協議,擴大納稅信用評價結果的增值應用。出租汽車行業信用體系建設方面,我部起草了加強和規範出租汽車行業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擬將平臺、車輛、駕駛員的非法經營、未按照規定提供共用資訊等行為納入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設定了名單採集、認定工作流程,並要求各地進一步完善失信相關責任主體範圍和工作機制,為加強行業信用監管提供保障。
  關於保障“無人駕駛”應用發展的問題。我們高度重視自動駕駛技術發展和相關測試驗證工作,與相關部門聯合印發了《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智慧網聯汽車道路測試管理規範(試行)〉的通知》(工信部聯裝〔2018〕66號),明確各地可根據當時實際,具體開展自動駕駛道路測試工作;制定了《自動駕駛封閉測試場地建設技術指南(暫行)》,指導各地各單位開展自動駕駛封閉測試場地建設。提出了自動駕駛標準化工作方案,啟動了自動駕駛標準體系研究,構建了智慧駕駛和車路協同標準體系框架,正組織開展營運車輛智慧輔助駕駛、主動安全等方面國家和行業標準研究工作,支援智慧交通産業聯盟加快開展團體標準的制定工作,引領企業創新發展,帶動産業升級。
  下一步,我們將結合您提出的建議,繼續鼓勵和引導行業借助新技術培育發展以共用融合為特徵的服務新模式,不斷優化完善相關政策,積極推動交通運輸業“網際網路+”建設,繼續完善網路基礎,持續強化應用基礎和産業基礎,積極穩妥推動無人駕駛技術研究應用,推動運輸服務轉型升級和改革創新。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事業的關心與支援。
 
交通運輸部
2018年6月26日
 
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3),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國家稅務總局、銀保監會,部辦公廳綜合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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