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5600號建議的答覆函

文號:交運建字〔2018〕124號

文號

交運建字〔2018〕124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9/2018-01392

公開日期

2018年06月22日

主題詞

網約車;共用單車;建議;答覆

機構分類

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其他

公文類型

其他

陳靖代表:
  您提出的關於進一步加強網際網路交通出行平臺企業監管的建議收悉。我部會同中央網信辦、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進行了認真研究,現答覆如下:
  您分析了網際網路交通出行市場存在的非法運營、企業主體責任落實不到位、乘客合法權益缺乏保障等問題,從強化源頭監管、加強聯合監管、完善政策法規、實施聯合懲戒等四方面提出了相關建議,針對性較強,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近幾年,隨著“網際網路+”與運輸服務深度融合,“網約車”“分時租賃”“共用單車”等新型服務模式相繼出現,實現了供需資訊高效匹配,提高了出行效率,但也暴露出平臺公司主體責任落實難、公共資源被侵佔、消費者權益缺乏保障等問題。為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環境,構建多樣化、差異化出行服務體系,我們相繼聯合製定了《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交通運輸部 中央宣傳部 中央網信辦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人民銀行 質檢總局 國家旅遊局關於鼓勵和規範網際網路租賃自行車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09號)、《交通運輸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關於促進小微型客車租賃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交運發〔2017〕110號)等文件,構建了相關業態規範發展的頂層設計,規定了經營服務底線要求,使相關業態發展實現了有法可依。
  關於加強源頭監管的問題。為鼓勵新業態發展,針對“網際網路+”運營特點,我們對其監管方式進行了優化和創新,加強了事中事後監管。針對網約車不合規、駕駛員非法從業、共用單車無序投放等問題,我部會同相關部門多措並舉加強源頭監管工作。一是督促地方嚴格落實國家和當地政策要求,細化實化措施,嚴把資質審核關;二是落實企業主體責任,指導其建立線上、線下相結合的背景核查和動態監管機制,確保網約車司機身份和資質真實有效;三是建立完善共用單車、分時租賃車輛投放機制,引導企業合理有序投放車輛,要求企業加強車輛技術管理和線下調配維護,保證線下運作規範有序;四是加強技術管理,就“電子圍欄”技術輔助共用單車停車管理事宜,對相關企業和城市進行調研,從監管要求、技術管控等方面提出了技術應用建議。
  關於加強平臺企業綜合監管的問題。網約車等新業態呈現跨部門、跨領域特點,市場監管職責涉及交通、通信、公安等多部門,確需建立多部門聯合監管機制,提升監管效能。為完善和強化聯合監管工作機制,《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出租汽車服務品質信譽考核辦法〉的通知》(交運發〔2018〕58號)將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納入考核範疇,建立健全行業誠信體系,強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聯合多部委印發了《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中事後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8〕68號),要求各級相關部門加強事中事後聯合監管應急響應和處置,明確了聯合監管工作流程,為根據違法違規行為嚴重程度採取相應處置措施提供了政策依據。
  關於制定平臺企業監管法規的問題。網路安全和管理方面,工業和資訊化部出臺了《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清理規範網際網路網路接入服務市場的通知》(工信部信管函〔2017〕32號)、《工業和資訊化部關於做好電信業務經營不良名單和失信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工信部信管〔2018〕54號)和《電信和網際網路用戶個人資訊保護規定》(工業和資訊化部令2013年第24號)等文件,建立電信業務信用管理體系,完善違法違規網站處置機制;公安部將加快網際網路應用服務安全監管立法,明確服務商安全責任義務,加快網路數據安全保護立法,建立健全網路數據安全保護制度,推動出臺懲治侵犯公民個人資訊犯罪的配套司法解釋。為強化對平臺公司實施監管的法律依據,切實落實平臺公司主體責任,我們將深入研究出租汽車、汽車租賃、道路客運等運輸服務和交通出行相關領域的平臺企業運營特點,在道路運輸條例修訂時,統籌考慮將相關網路平臺經營主體等納入道路運輸條例調整範圍,強化對平臺公司實施監管的法律依據。
  關於對違法失信實施聯合懲戒的問題。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促進市場公平競爭維護市場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20號)、《國務院關於印發社會信用體系建設規劃綱要(2014—2020年)的通知》(國發〔2014〕21號)、《國務院關於建立並完善守信聯合激勵和失信聯合懲戒制度加快推進社會誠信建設的指導意見》(國發〔2016〕33號)等文件精神,加強對出租汽車行業市場主體的信用監管,建立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制度,完善失信懲戒的聯動機制,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我部研究起草了關於加強和規範出租汽車行業失信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管理工作的通知,擬將平臺、車輛、駕駛員未取得經營許可,未按照規定提供共用資訊,或者不配合出租汽車行政主管部門調取查閱相關數據資訊等行為,納入了出租汽車誠信狀況重點關注對象名單,情節嚴重的納入“黑名單”。
  下一步,我們將結合您提出的意見,繼續加強對網際網路交通出行新業態發展過程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的研判,不斷優化完善相關政策,指導地方創新監管方式,加快制定出臺對出租汽車行業失信經營者和駕駛員實施聯合懲戒備忘錄,加強市場信用體系建設,提升行業治理能力和服務水準,構建跨地區、跨部門、跨領域的聯合激勵和懲戒機制,管住安全底線,保障用戶合法權益。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事業的關心與支援。
 
交通運輸部
2018年6月26日
 
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3),中央網信辦,國務院辦公廳,國家發展改革委、工業和資訊化部、公安部,部辦公廳綜合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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