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307號議案的答覆函

文號:交運建字〔2018〕130號

文號

交運建字〔2018〕130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9/2018-01394

公開日期

2018年06月22日

主題詞

網約車;建議;答覆

機構分類

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出租汽車與汽車租賃

公文類型

其他

全國人大財經委員會:
  樊蕓代表領銜、29名代表參與提出的關於制定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管理法的議案收悉。對此,我部高度重視,按照部領導指示批示要求,我部運輸服務司相關同志於2018年3月17日赴上海代表團駐地拜會樊蕓代表,進一步聽取代表的意見建議,並就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情況作了簡要報告。在此基礎上,形成了如下答覆意見,供參考。
  樊蕓等30名代表在總結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行業法規體系現狀和行業發展存在問題的基礎上,分析了對網約車管理進行立法的必要性、迫切性和可行性,針對性較強,對規範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發展和有效實施行業管理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出租汽車是城市綜合交通運輸體系的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補充,為社會公眾提供個性化運輸服務。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發展穩定工作,為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等中央領導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我部專門成立了改革工作組,聯合有關部門進行深入調查研究。經過近兩年的深入調研、廣泛研討,201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以下簡稱《暫行辦法》)兩個文件正式頒布實施。
  兩個文件作為中央層面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頂層設計,明確了出租汽車發展定位,提出了“新老業態錯位服務、融合發展,構建多樣化、差異性出行服務體系”總體改革思路,一方面,針對傳統行業長期積累的突出矛盾和問題,以新業態發展“倒逼”傳統業態轉型升級、提升服務;另一方面,對網約車發展依法實施許可管理,通過新業態增量擴大服務供給能力,滿足乘客高品質、差異化出行需求。同時,針對出租汽車行業屬地管理的特點,兩個文件進一步明確了城市人民政府的管理主體責任,在具體車輛標準、駕駛員條件、運力規模調控和價格管理方式等方面賦予了地方自主權和政策空間。
  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工作開展兩年來,總體進展順利,並取得了初步成效。截至目前,省級層面,29個省(自治區、直轄市)發佈了實施意見;城市層面(含直轄市),有212個城市已發佈實施細則,54個城市已公開徵求意見。
  我部高度重視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穩定規範發展,一方面,在《指導意見》《暫行辦法》等確定的政策框架下,開展了配套規章制度修訂工作,2016年8月,修訂發佈了《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駕駛員從業資格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3號)(以下簡稱《63號令》)、《交通運輸部關於修改〈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規定〉的決定》(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4號)(以下簡稱《64號令》)等配套規章,2016年10月,發佈《網路預約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範》(JT/T 1068—2016)、《巡遊出租汽車運營服務規範》(JT/T 1069—2016)等行業標準。另一方面,積極協調相關部門不斷完善監管政策體系,加強事中事後監管。2018年2月,發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運作管理辦法〉的通知》(交辦運〔2018〕24號),規範網約車平臺公司數據傳輸工作。3月,會同公安部印發《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出租汽車駕駛員背景核查與監管等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8〕32號),明確駕駛員背景核查內容要求和流程。5月,發佈《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出租汽車服務品質信譽考核辦法〉的通知》(交運發〔2018〕58號),將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納入考核範疇,建立健全行業誠信體系,強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並會同有關部門出臺《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中事後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8〕68號),明確針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約談、暫停發佈、下架APP、停止網際網路服務等處置。此外,我部會同國家發展改革委研究建立了對出租汽車行業失信行為的聯合懲戒工作機制,將對列入“黑名單”的失信主體開展多部門聯合懲戒。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以下簡稱《條例》)是我國道路運輸業的基本行政法規,在國家層面形成了統一的道路運輸運作和管理規則。但由於行業管理體制等歷史原因,出租汽車一直未納入《條例》調整範圍。目前,國家層面管理出租汽車行業的《暫行辦法》《63號令》《64號令》等法規依據屬於部門規章,法律層級較低。我部在近期開展的《條例》修訂中,擬將出租汽車納入管理範疇,並對相應的企業資質條件、經營許可、運營車輛、從業人員、平臺技術等作了規定,以促進出租汽車行業管理、經營服務和市場監督有法可依、有章可循,逐步形成以《條例》為龍頭,相關配套規章制度和地方性法規為補充,層級化、立體化的出租汽車行業政策法規體系。
  下一步,我們將結合樊蕓等30名代表提出的建議,繼續加快推進改革政策落地,不斷優化完善政策措施,創新監管方式和手段,強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建立聯合監管工作機制,形成監管合力,管住安全底線。加快推動《條例》的修訂出臺,統籌考慮出租汽車行業發展和管理需求,加強和優化對網約車行業的法律監管,更好地保障人民群眾的合法權益。
  感謝長期以來對交通運輸事業的關心與支援。
 
交通運輸部
2018年6月26日
 
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3),國務院辦公廳,樊蕓代表,部辦公廳綜合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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