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十三屆全國人大一次會議第3693號建議的答覆函

文號:交運建字〔2018〕86號

文號

交運建字〔2018〕86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9/2018-01395

公開日期

2018年06月25日

主題詞

貨運;建議;答覆

機構分類

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道路貨物運輸

公文類型

其他

  您提出的關於儘快改進載貨汽車後防護裝置安裝的建議收悉。現答覆如下:
  您提出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在貨運車輛檢測審驗、路面巡查、對運輸企業和場站現場檢查等各環節,對後下部防護裝置嚴格按照移動壁障碰撞試驗(以下簡稱動態試驗)標準執行的建議,我部高度重視,將結合職責認真研究借鑒。
  後下部防護裝置作為一種汽車被動安全部件,安裝在載貨汽車上可以有效阻止發生追尾碰撞事故後轎車鑽入貨車車底,減少碰撞對轎車駕乘人員的傷害,降低追尾事故中的死亡率。當前,歐美發達國家針對後下部防護裝置均是採用靜態試驗方法進行測試,並且,後下部防護裝置的歐標和美標均沒有規定動態試驗方法。我國有關標準中規定的靜態試驗方法與歐標ECE R58-02一致,是歐盟沿用多年的汽車後下部防護裝置測試方法。美國後部防護裝置標準FMVSS 223雖然試驗載荷與我國標準有所不同,但也採用靜態試驗方法。
  經向有關車輛技術研究機構和檢驗機構調研,了解到後下部防護裝置的靜態試驗和動態試驗各有優缺點。靜態試驗考核後下部防護裝置的阻擋功能;動態試驗不僅考核阻擋能力,還對後下部防護裝置發生碰撞後的緩衝吸能性能提出了要求。相比而言,靜態試驗測試方法相對簡單,能夠全面測試後下部防護裝置中部和左右兩側的阻擋功能,但對吸收碰撞能量以緩和衝擊的性能未作要求;動態試驗能測試出後下部防護裝置的阻擋功能和碰撞後緩衝吸能性能,但由於試驗是採取的正面碰撞,對防護裝置左右兩端的性能考核存在不足,不能測試出發生偏置碰撞時防護裝置的阻擋能力,且動態試驗對後下部防護裝置産品的性能要求更高,製造成本和測試成本也更高。
  今年,中國汽車工業協會在北京召開載貨汽車生産企業聯席會,我部與汽車工業協會協商,在會上就貨車後下部防護裝置問題專門設置了議題,聽取了參會貨車生産企業(包括一汽、東風、中國重汽、陜汽、上汽紅岩依維柯、北汽福田、江西江鈴、華菱星馬等國內主要貨車企業)的意見和建議,對您在建議中提出的問題進行了研究和討論。與會企業從與歐標和美標的對比、後下部防護的實際安裝使用情況、實施動態試驗對整車企業造成的影響等幾個方面進行分析,認為當前暫不具備實施動態試驗的條件。
  目前,正如您所言,確實有相當部分在用貨車存在後下部防護裝置不達標、品質不過關的情況,迫切需要加大監管力度,嚴格執行試驗標準,加強對後下部防護裝置的生産一致性監督管理。下一步,我部將結合您的建議和我部職責,一是嚴格執行相關標準,在營運貨車安全達標車型申報審核中,對貨車後下部防護裝置的性能和檢測情況嚴格把關;二是配合公安部門在貨運車輛年審及現場檢查時,嚴格檢查後下部防護裝置的安裝情況;三是建議有關部門適時對相關標準進行評估和修訂,在靜態試驗方法得到充分有效的執行後,穩步推進動態試驗方法的應用,以期從車輛生産製造源頭提升後防護裝置的性能,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工作給予的關心和支援。
  聯繫單位:交通運輸部運輸服務司,電話: 010-65293488。
 
交通運輸部
2018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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