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政協第十三屆全國委員會第一次會議第3512號(工交郵電類262號)提案答覆的函

文號:交運提字〔2018〕30號

文號

交運提字〔2018〕30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9/2018-01397

公開日期

2018年06月25日

主題詞

政協;全國委員會;提案;答覆函

機構分類

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

建議提案復文公開

行業分類

出租汽車與汽車租賃

公文類型

其他

薛維梁委員:
  您提出的關於鼓勵發展私人小客車合乘的提案收悉。我部會同公安部進行了認真研究,現答覆如下:
  您分析了私人小客車合乘對疏解城市交通擁堵、促進交通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的積極作用,總結了在其規範管理過程中存在的主要問題,從加強宣傳引導、加快法規標準體系建設、給予優先通行權等方面對鼓勵私人小客車發展提出了相關建議,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私人小客車合乘,也稱為拼車、順風車,是由合乘服務提供者事先發佈出行資訊,出行線路相同的人選擇乘坐合乘服務提供者的車輛,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的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車合乘對於減輕車主用車費用、提高道路和車輛資源利用效率、促進節能減排等具有積極意義。近年來,隨著“網際網路+”的發展和“低碳出行”理念的普及,私人小客車合乘呈現快速發展態勢,也逐漸為我國公眾所接受。《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部分地方網約車實施細則也明確提出鼓勵開展私人小客車合乘,體現出對分享經濟的鼓勵和支援。但現實發生的多起事件表明,以私人小客車合乘名義從事非法運營的問題突出,缺乏規範引導的順風車既擾亂了運輸市場秩序,又嚴重侵害了乘客生命財産安全,存在較大安全隱患,亟需在支援鼓勵的同時,進一步完善政策措施,促進其規範健康發展。
  關於宣傳引導小客車合乘發展的問題。私人小客車合乘是由服務提供者順路捎帶他人乘車,以合乘者自我出行為前提,將閒置空間(即車內座位)與其他人分享,不以提供運輸服務為職業,不以盈利為目的,在整個出行過程中,充分利用道路和車輛資源,基本不額外增加交通資源的消耗,是典型的分享經濟模式,應予以支援鼓勵。《指導意見》也提出,城市人民政府應鼓勵並規範私人小客車合乘。您提出的關於加強宣傳引導,引導民眾理性消費、集約通勤的建議,對發展真正的順風車具有積極意義,我們非常贊同。
  關於加快法規標準體系建設的問題。我們認為,真正的私人小客車合乘應當具備兩個核心要件:一是以滿足車主自身出行需求為前提;二是分攤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費互助,不以經營盈利為目的。在此核心要件前提下,我們將指導地方加快落實國家相關政策要求,堅持鼓勵和規範並重的原則,結合地方實際情況和順風車出行規律特點,規範界定順風車與網約車的經營邊界,為促進真正的“順風車”發展提供政策保障。
  關於對私人小客車合乘予以優先通行權的問題。在《城市道路交通標誌和標線設置規範》(GB51038—2015)修訂中,公安部將積極推動將“多乘員車輛專用車道線”列入其中。2017年8月,公安部、交通運輸部等四部委聯合印發了城市道路交通文明暢通提升行動計劃(2017—2020年),指導各地公安機關交管部門會同相關部門創新理念思路,借鑒先進經驗,優化交通組織,綜合採取設置合乘車道等措施,不斷緩解交通擁堵。目前,吉林長春、山東濟南、廣州深圳等城市探索推出了專門的合乘車道,並設置專用交通技術監控設備,嚴查“一人車輛”使用合乘車道;江蘇無錫、陜西西安將城區部分公交專用車道調整為“公交車、乘滿3人以上客車專用車道”,一定程度上緩解了早晚高峰交通壓力。
  下一步,我們將結合您提出的建議,會同相關部門進一步加強指導,推動地方落實國家政策要求,不斷完善制度設計,優化私人小客車合乘發展的政策環境,探索建立政府部門、合乘資訊服務平臺、合乘雙方等共同參與的多方協同治理機制。同時,督促平臺公司切實履行主體責任,確保合乘雙方合法權益和生命財産安全。
  感謝您對交通運輸事業的關心與支援。
 
交通運輸部
2018年6月25日
 
  抄送:全國政協提案委員會(3),國務院辦公廳,公安部,部辦公廳綜合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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