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雪萍等2名代表:
您們提出的關於創新網約車監管模式釋放共用經濟活力的建議收悉。經研究,現答覆如下:
您們在分析網約車新業態特徵的基礎上,對網約車事中事後監管和分類管理提出了意見,並對創新監管模式和規範管理職責提出了相關建議,具有重要參考價值。
網約車基於移動網際網路技術,有效整合了供需資訊,較好地滿足了乘客高品質、多樣化出行需求,改善了乘客體驗,在促進靈活就業方面發揮了一定作用。為規範引導網約車新業態,促進新老業態融合發展,2016年7月,《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改革推進出租汽車行業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國辦發〔2016〕58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和《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經營服務管理暫行辦法》(交通運輸部 工業和資訊化部 公安部 商務部 工商總局 質檢總局 國家網信辦令2016年第60號)兩個文件頒布實施。
兩個文件構建了深化出租汽車行業改革的頂層設計,明確了網約車規範發展的安全和服務底線要求,使網約車發展有法可依,並通過“量體裁衣”式的制度設計,為其提供了最大發展空間。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城市人民政府需在國家政策框架內,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因地制宜地在市場準入、運營管理等方面提出細化要求,以確保改革政策有效落地實施。
目前看,出租汽車改革工作穩步推進,但在網約車發展過程中,也暴露出了不公平競爭、乘客安全和合法權益缺乏保障,以及易引發行業不穩定等問題,需要進一步加強制度設計。
關於擺脫事前許可模式,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的問題。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維護市場運作秩序,我部加大協調力度,不斷完善監管政策體系。2018年2月,發佈《交通運輸部辦公廳關於印發〈網路預約出租汽車監管資訊交互平臺運作管理辦法〉的通知》(交辦運〔2018〕24號),規範網約車平臺公司數據傳輸工作。3月,印發《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關於切實做好出租汽車駕駛員背景核查與監管等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8〕32號),明確了駕駛員背景核查內容要求和流程。5月,印發《交通運輸部關於印發〈出租汽車服務品質信譽考核辦法〉的通知》(交運發〔2018〕58號),將網約車平臺公司、駕駛員納入考核範疇,建立健全行業誠信體系,強化落實企業主體責任。5月,印發《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中央網信辦秘書局 工業和資訊化部辦公廳 公安部辦公廳 中國人民銀行辦公廳 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辦公廳關於加強網路預約出租汽車行業事中事後聯合監管有關工作的通知》(交辦運〔2018〕68號),明確了針對網約車平臺公司違法違規行為,依據情節輕重給予約談、暫停發佈、下架APP、停止網際網路服務等處置流程。
關於規範政府管理職責的問題。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對網際網路業態鼓勵創新並不意味著放任不管。為保證運營安全和服務的基本要求,國家確定了對網路預約出租汽車實行許可管理,是對涉及公共客運安全和服務等方面做出的底線要求,也是落實《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國務院令2004年第412號)第112項設定的“出租汽車經營資格證、車輛營運證和駕駛員客運資格證核發”三項許可的要求。城市人民政府作為出租汽車管理的責任主體,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車輛準入條件等方面提出細化要求。下一步,我們將結合您們提出的建議,對網約車新業態發展繼續秉持包容審慎的態度,會同相關部門不斷完善改革配套政策措施,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加強對地方交通管理部門的指導,不斷提升行業治理能力,促進出租汽車行業持續健康發展,更好地滿足人民群眾出行需求。
感謝您們對交通運輸事業的關心與支援。
交通運輸部
2018年6月21日
抄送:全國人大常委會辦公廳(聯絡局)(3),國務院辦公廳,部辦公廳綜合處(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