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為進一步規範國家公路甩挂運輸試點項目驗收與專項資金申請工作,確保試點工作順利推進並取得實效,部制定了《國家公路甩挂運輸試點項目驗收與專項資金申請工作指南》,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3年6月5日
抄送:財政部經濟建設司、國家發展改革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運輸廳(局、委)道路運輸管理局(處)。
國家公路甩挂運輸試點項目驗收與專項資金申請工作指南
第一條 為規範國家公路甩挂運輸試點項目驗收與專項資金申請工作,根據《甩挂運輸試點工作實施方案》(交運發〔2010〕562號)和《公路甩挂運輸試點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財建〔2012〕137號)及有關試點工作要求制定本指南。
第二條 試點項目申請驗收的基本條件:
(一)試點項目甩挂運輸作業站場建設(改造)完成交工驗收,並投入運營;
(二)試點線路投入車輛總數達到審定的《企業甩挂運輸試點項目實施方案》(以下簡稱《實施方案》)中設定的投入車輛總數的80%以上;
(三)開通甩挂運輸試點線路達到審定的《實施方案》中設定總線路的80%以上;
(四)資訊系統建設基本滿足開展甩挂運輸業務需求,實現甩挂運輸車輛運營調度及資訊化管理,並按照公路甩挂運輸試點項目運作資訊報送制度的要求按時報送試點項目運作情況相關資訊;
(五)試點項目已實現的節能減排指標不低於審定的《實施方案》中設定目標的80%。
已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試點項目,需遵照《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和貼息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令第31號)的規定,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中規定的建設規模要求,完成全部建設任務後,方可申請項目驗收。
第三條 試點項目的驗收程式:
(一)提出申請:試點項目承擔單位(兩家企業聯合組成的試點項目由試點項目&&企業負責)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驗收的申請;
(二)項目核查: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申請驗收的試點項目進行核查,對不具備驗收基本條件的試點項目不予組織驗收;通過項目核查後,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甩挂運輸試點項目驗收申請;
(三)項目驗收: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照審定的《實施方案》和《甩挂運輸站場建設(改造)工程可行性研究報告》(以下簡稱《站場工可》)對試點項目進行審查驗收,出具驗收意見,並將驗收意見及審核蓋章後的《甩挂運輸試點項目驗收申請書》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四)部級抽查:交通運輸部將視情組織有關專家對試點項目實際運作情況、實施效果進行抽查和評估。
試點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建設內容與審定的《實施方案》及《站場工可》有較大變動和調整的,試點項目承擔單位應在審查驗收前3個月將“企業甩挂運輸試點實施方案變更申請”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批准,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應及時將批復意見報交通運輸部備案。
已獲得國家發展改革委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中央預算內投資補助的試點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聯合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共同組織驗收,並將驗收材料報交通運輸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試點項目實施過程中,項目建設內容與國家發展改革委下達的年度中央預算內投資計劃中規定的建設規模要求有較大變動和調整的,項目承擔單位需同時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和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批准,並將批復意見報交通運輸部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第四條 企業申請試點項目驗收,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甩挂運輸試點項目驗收申請書》(見附件1);
(二)試點項目完成情況總結報告。重點對照審定的《實施方案》及《站場工可》,對試點項目站場建設、車輛購置、資訊系統改造、甩挂業務開展及運作效率情況進行總結;
(三)甩挂運輸作業站場建設(改造)工程交工(或竣工)驗收報告;
(四)試點線路上投入的甩挂運輸車輛情況匯總表,並附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複印件,其中新購置車輛還需提供車輛購置發票複印件。
第五條 試點項目驗收審查的主要工作內容:
(一)核查申報材料是否真實可靠;
(二)檢查甩挂作業站場及資訊系統建設(改造)的執行情況、甩挂運輸車輛更新購置、試點線路開通等,是否與審定的《實施方案》及《站場工可》相符,以及相關變更的合理性;
(三)檢查試點項目甩挂運輸業務開展情況,結合實施方案目標,對試點項目的運輸成本、效率、節能減排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
第六條 試點項目專項資金申請分兩種情況進行:
(一)符合第二條規定的甩挂運輸試點項目,在通過審查驗收並取得驗收意見後,項目承擔單位可按照規定程式申請全部甩挂運輸專項資金;
(二)試點任務尚未全部完成,但甩挂運輸站場建設(改造)完成交工驗收並投入運營,且試點線路開通達到審定的《實施方案》設定數量50%的,項目承擔單位可按照規定程式申請部分甩挂運輸專項資金,下達資金不超過應補助資金的80%。試點項目在通過審查驗收並取得驗收意見後,可申請中央財政應補助的剩餘資金。
第七條 項目承擔單位申請試點項目專項資金,應提交以下申報材料:
(一)甩挂運輸試點專項資金申請書,具體要求見《交通運輸部辦公廳、財政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公路甩挂運輸第二批試點工作方案的通知》(廳運字〔2012〕106號)的附件4;
(二)甩挂運輸站場建設(改造)工程交工(或竣工)驗收報告;
(三)具有相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甩挂運輸試點項目專項審計報告,專項審計報告包括《公路甩挂運輸試點項目財務審核報告》(格式詳見附件2)、《公路甩挂運輸試點項目站場工程造價諮詢報告書》(格式詳見附件3);
(四)相關發票或證明材料,包括甩挂運輸作業站場、資訊系統建設(改造)的相關發票(發票抬頭應當與試點項目承擔單位名稱一致);牽引車、挂車購置發票,並附車輛行駛證、道路運輸證複印件(發票抬頭以及車輛行駛證所有人名稱、道路運輸證業戶名稱應當為試點項目承擔單位);
(五)試點項目驗收意見;
(六)其他證明材料。
符合第六條第(一)款所述情況,應當提供本條(三)、(四)、(五)款所要求的材料;符合第六條第(二)款所述情況,項目承擔單位在首次申請甩挂運輸專項資金時,應當提供本條除第(五)款以外的全部材料,在第二次申請資金時,應當提供本條第(三)、(四)款所要求的《公路甩挂運輸試點項目財務審核報告》及相應的發票或證明材料,同時還需提交試點項目驗收意見。
第八條 試點項目專項資金的申請與審核程式:
(一)提出申請:試點項目承擔單位(兩家企業聯合組成的試點項目由試點項目&&企業負責)向所在地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符合本指南第七條規定的相關材料;
(二)材料審查:收到申請的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進行符合性審查,對不具備資金申請資格企業的材料予以退回,對不符合要求的材料限期重新報送;通過材料審查後,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向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提出甩挂運輸試點項目專項資金初審申請;
(三)省級初審: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會同省級財政主管部門組織有關專家對申報材料進行初審,視情赴現場組織核查;對於通過初審的項目,由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與省級財政主管部門聯合行文,將本指南第七條規定的相關材料報送交通運輸部、財政部;申報材料一式4份(1份原件、3份複印件);
(四)部級審查:交通運輸部會同財政部組織有關專家對申請材料進行復核審查,並視情赴現場核查。
第九條 試點項目專項資金審查的主要工作內容:
(一)核查申報材料是否真實可靠;
(二)核查甩挂作業站場及資訊系統建設(改造)的執行情況、甩挂運輸車輛更新購置等,是否與申報材料及相關證明材料相符;
(三)檢查甩挂作業站場及資訊系統建設(改造)的執行情況、甩挂運輸車輛更新購置等,是否與審定的《實施方案》及《站場工可》相符,以及相關變更的合理性;
(四)核查企業申報的甩挂運輸站場建設(改造)及設備購置、甩挂運輸車輛購置、甩挂運輸資訊建設(改造)的內容是否用於甩挂運輸試點項目,是否屬於專項資金補助範圍;
(五)核查相關發票或證明材料的開具時間是否在項目試點期間內。
符合第六條第(一)款所述情況,以及第六條第(二)款中項目承擔單位第二次申請資金的,僅審查本條第(一)、(四)、(五)款所要求的內容。
第十條 專項資金申請通過部級審查後,由交通運輸部提出專項資金分配方案建議,財政部對專項資金分配方案進行審核並在網上公示10天無異議後,將專項資金下達有關省(區、市)財政主管部門。
第十一條 試點項目驗收及專項資金申請審查的專家成員應當從交通運輸行業公路甩挂運輸專家庫中抽取,人數原則上不少於7人,其中項目驗收審查時甩挂運輸企業專家不少於2人,項目專項資金申請審查時財務專家不少於2人。
第十二條 專項資金的撥付、監督管理按照《公路甩挂運輸試點專項資金管理暫行辦法》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三條 試點項目驗收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將被取消試點資格:
(一)試點期結束,項目承擔單位拒不申請和接受驗收的;
(二)專項資金申報材料不合格,經限期整改後仍不符合要求的;
(三)試點項目驗收和專項資金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情結嚴重的;
(四)有站場建設(改造)的試點項目,未完成交工驗收且缺乏合理理由的;
(五)試點期結束,沒有通過驗收,經整改後仍達不到驗收要求的。
第十四條 本指南由交通運輸部道路運輸司負責解釋。
附件:1.甩挂運輸試點項目驗收申請書
2.XXX公路甩挂運輸試點項目財務審核報告
3.XXX公路甩挂運輸試點項目XXX站場工程造價諮詢報告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