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局:
現發佈《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考核辦法(試行)》,請遵照執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主題詞:道路 運輸 企業 考核 辦法
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考核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道路運輸市場管理,加快道路運輸市場誠信體系建設,建立和完善優勝劣汰的競爭機制和市場退出機制,引導和促進道路運輸企業加強管理、保障安全、誠信經營、優質服務,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對道路旅客運輸企業、道路貨物運輸企業(以下統稱為道路運輸企業)進行品質信譽考核,應當遵守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的品質信譽考核,是指在考核年度內對道路運輸企業的安全生産、經營行為、服務品質、管理水準和履行社會責任等方面進行的綜合評價。
本辦法所稱的道路客運企業,是指從事班車客運、包車客運或旅遊客運業務的企業;道路貨運企業是指從事營業性道路貨物運輸或從事為本單位服務的非經營性道路危險貨物運輸的企業。
第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考核工作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自覺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規章,加強管理,誠信經營,履行社會責任,為社會提供安全、優質的運輸服務。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鼓勵和支援品質信譽良好的道路運輸企業發展。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考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的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考核工作。
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考核工作具體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統一組織開展,市、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本辦法規定的職責,做好相關工作。
第二章 品質信譽等級
第六條 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等級分為優良、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分別用AAA級、AA級、A級和B級表示。
第七條 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考核指標包括:
(一)運輸安全指標:交通責任事故率、交通責任事故死亡率、交通責任事故傷人率;
(二)經營行為指標:經營違章率;
(三)服務品質指標:社會投訴率;
(四)社會責任指標:國家規費繳納情況、按法律法規要求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完成情況;
(五)企業管理指標:品質信譽檔案建立情況、企業穩定情況、企業形象、科技設備應用情況、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情況。
第八條 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考核實行計分制,考核總分為1000分,加分為100分。
在考核總分中運輸安全指標為300分、經營行為指標為200分、服務品質指標為200分、社會責任指標為150分、企業管理指標為150分。
企業管理指標中的企業形象、科技設備應用情況、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情況以及社會責任指標中的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完成情況為加分項目。
具體考核記分標準見附件。
第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等級,由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按照下列標準進行評定:
(一)考核期內未發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的重特大交通責任事故或特大惡性污染責任事故,也未發生一次特大惡性服務品質事件,且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不低於850分的,品質信譽等級為AAA級;
(二)考核期內未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責任事故或特大惡性污染責任事故,也未發生一次特大惡性服務品質事件,且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在700分至849分之間的,品質信譽等級為AA級;
(三)考核期內未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責任事故或特大惡性污染責任事故,也未發生一次特大惡性服務品質事件,且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在600分至699分之間的,品質信譽等級為A級;
(四)考核期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品質信譽等級為B級:
1、發生一次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交通責任事故的;
2、發生一次特大惡性污染責任事故的;
3、發生一次特大惡性服務品質事件的;
4、考核總分和加分合計低於600分的。
特大惡性污染責任事故是指由於企業原因,造成所承運的貨物洩露、丟失、燃燒、爆炸等,對社會環境造成嚴重污染、造成國家和社會公眾財産重大損失的運輸責任事故。
特大惡性服務品質事件是指由於企業原因,對旅客或貨主造成嚴重人身傷害或重大財産損失,或在社會造成惡劣影響,而受到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通報批評的服務品質事件。
第三章 品質信譽考核
第十條 道路運輸企業、企業所在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分別建立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檔案。品質信譽檔案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企業基本情況,包括企業名稱、法人代表姓名、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工商執照、分公司名稱及所在地、從業人員數、營運客車或貨車數量、所經營的客運班線;
(二)交通責任事故情況,包括每次交通責任事故的時間、地點、肇事車輛、肇事原因、駕駛人員、死傷人數及後果、事故責任認定書;
(三)違章經營情況,包括每次違章經營的時間、地點、車輛、責任人、違章事實、查處機關及行政處罰決定書;
(四)服務品質情況,包括每次服務品質投訴的投訴人、投訴內容、投訴方式、營運車輛車牌號、責任人、受理機關、曝光媒體名稱、社會影響及核查處理情況;
(五)國家規費繳納情況,包括企業應繳運管費、養路費、客貨運附加費的金額和實際繳納的情況;
(六)企業按法律、法規要求投保承運人責任險情況,包括應投保承運人責任險的車輛數量、應繳保險費用、應投保金額及實際投保的情況、承運人保險單;
(七)完成政府指令性運輸任務的情況,包括下達任務的部門、完成任務的時間、投入運力數量、完成運量及是否符合要求等情況;
(八)企業穩定情況,包括每次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時間、主要原因、事件經過、參加人數、陳情部門、社會影響和處理情況;
(九)企業管理情況,包括使用GPS、行車記錄儀等科技設備的營運車輛數量和車牌號,車輛噴塗統一標識和外觀、企業服務人員統一服裝以及獲得省部級以上榮譽稱號的情況。
第十一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當加強對品質信譽檔案的管理,按照第十條的要求及時將相關內容和材料記入品質信譽檔案,並按照所在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要求定期報送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對道路運輸市場的監督和檢查,認真受理社會投訴舉報,加強與相關部門的資訊溝通,及時、全面、準確了解掌握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的情況,經核實後及時記入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品質信譽檔案。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監督檢查中發現外地營運車輛違章經營時,應將違章情況和處理結果抄告車籍所在地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車籍所在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接到抄告後,應及時將違章情況記入本機構的品質信譽檔案,並定期通報營運車輛所屬企業。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加強資訊化建設,逐步建立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公共資訊平臺,實現資訊共用。
第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考核工作每年進行一次。考核週期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考核工作應當在考核週期次年的3月至6月進行。
第十四條 道路運輸企業應在每年的3月底前,根據本企業的品質信譽考核檔案對上年度的品質信譽情況進行總結,向所在地的縣級或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申請考核,並如實報送品質信譽情況總結及有關材料。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日常工作中已經掌握被考核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考核指標情況的,可不再要求道路運輸企業報送此項指標的相關材料。
在異地設有分公司的道路運輸企業,按上述要求提供材料時,應當包括分公司的營運車輛及品質信譽情況。分公司所在地縣級或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對分公司的品質信譽情況進行核實,出具書面證明,並對確認結果負責。
第十五條 道路運輸企業所在地縣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根據本機構的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檔案,對道路運輸企業報送的品質信譽情況進行核實。發現不一致的,應要求企業進行説明或組織調查。核實結束後,應根據各項考核指標的初步結果進行打分,對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等級進行初評,並將各項考核指標數據和所得分數、初評結果上報地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道路運輸企業所在地為設區市的,由所在地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負責對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情況進行核實,並對企業品質信譽等級進行初評。
第十六條 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將道路運輸企業的各項考核指標數據和所得分數、初評結果書面通知被考核道路運輸企業,並在當地主要新聞媒體或本機構網站上進行為期15天的公示。被考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個人對公示結果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書面申訴或者舉報。公示結束後,設區的市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企業的申訴和社會反映的情況進行調查核實,根據各項指標的最終考核結果對企業的品質信譽等級進行評定,並將評定結果上報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
向道路運輸管理機構舉報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有關情況的單位或個人,應加蓋單位公章或如實簽署姓名,並附聯繫方式,否則不予受理。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為舉報人保密,不得向其他單位或個人泄漏舉報人的單位名稱、姓名及有關情況。
第十七條 省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于6月30日前在本機構網站或本級交通主管部門網站上公佈上一年度道路運輸企業品質信譽考核結果,並在網站上建立專項查詢系統,方便社會各界查詢道路運輸企業歷年的品質信譽等級。
第十八條 道路運輸企業同時經營道路旅客運輸業務和道路貨物運輸業務的,應分別根據企業營運客車、營運貨車的品質信譽情況來計算客運業務和貨運業務的各項考核指標,並以此為依據分別評定企業的道路客運、道路貨運品質信譽等級。
第十九條 道路運輸企業下設的分公司與總公司一起進行品質信譽考核,子公司的品質信譽等級由其所在地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單獨評定。
第四章 獎懲措施
第二十條 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在實施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許可時,在下列情況下,應參考企業的客運品質信譽考核結果。
(一)兩個以上道路客運企業同時申請同一新增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在都符合許可條件的前提下,許可機關應當將經營權許可給上一年度客運品質信譽等級高的企業。上一年度客運品質信譽等級相同的,應逐年比較上一年度之前的企業客運品質信譽等級,擇優許可。
(二)採取服務品質招投標的方式來實施新增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許可的,企業的客運品質信譽等級作為評標時重要的評價內容,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三)道路客運企業原經營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繼續申請經營的,其客運品質信譽等級在該班線經營期限內每年都不低於AA級,且其中兩年以上達到AAA級的,在符合《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有關規定的情況下,許可機關應當予以許可,並按照有關規定重新辦理手續。
(四)道路客運企業原經營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期限屆滿,企業客運品質信譽等級達不到本款第(三)項要求的,許可機關應當收回其1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如果企業客運品質信譽等級在班線經營期限內有兩年以上為B級或三年以上為A級的,許可機關應當收回其30%以上的到期的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應收回道路客運班線經營權不足一條的,收回一條。在經營期限到期的道路客運班線中,如果有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特大服務品質事故或長期不規範經營的,必須收回。需要重新分配的,按照《道路旅客運輸及客運站管理規定》及本款第(一)、(二)項的規定辦理。
第二十一條 鼓勵貨源單位在選定貨物承運單位時優先選擇貨運品質信譽等級高的道路貨運企業。
第二十二條 道路運輸企業上一年度品質信譽等級為B級或上兩年度連續考核為A級的,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責令其進行整改。整改結束後,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對整改情況進行驗收。整改不合格且存在重大安全隱患的,由原許可機關按照相關規定吊銷其相應的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第二十三條 道路運輸企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年度品質信譽考核為B級。
(一)不按要求參加年度品質信譽考核或不按要求報送品質信譽材料,拒不改正的;
(二)在品質信譽考核過程中故意弄虛作假、隱瞞情況或提供虛假情況,情節嚴重的;
(三)未按要求建立品質信譽考核檔案,導致品質信譽考核工作無法進行的。
第五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出租汽車客運、城市公共汽車客運企業的品質信譽考核辦法,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依據職責許可權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五條 個體運輸經營業戶的品質信譽考核,由省級交通主管部門參照本辦法自行制定。
第二十六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主管部門可依據本辦法制定具體的實施細則。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發佈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