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辦公廳(章) 主題詞:駕駛員 職業培訓 通知 抄 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運管局
我部于2001年10月公佈了《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2001年第7號令),自2002年7月1日起施行。從目前準備工作的情況看,大部分地方由於領導重視,組織得力,工作進展比較順利,但仍有一些地方在實施準備工作中存在障礙和問題,進度滯後。為避免出現因管理部門工作原因造成營運駕駛員被罰款的問題,同時考慮到各地正在進行道路運輸經營許可審驗工作,經研究,決定暫緩對無從業資格證的營運駕駛員進行處罰。現就有關問題緊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要按照《關於對〈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員職業培訓管理規定〉貫徹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的通知》(廳公路字〔2002〕144號)的要求進行認真檢查,對不能如期完成培訓、發證的地方,必須查明原因,並採取切實有效措施,加大工作力度,在2002 年9月30日之前必須完成準備工作。
二、2002年7月1日至9月30日為檢查整改期,各級運政機構要加大檢查力度,對於沒有從業資格證的駕駛員,要做好記錄並限期整改,但不予處罰。各地從2002年10月1日起開始對營運駕駛員的從業資格證進行檢查、處罰。
三、危險貨物運輸駕駛員必須持證上崗。在2002年9月30日以前,《道路危險貨物運輸操作證》和《從業資格證》同時有效。
請各地速將《通知》精神傳達到各級運政執法機構和執法人員,並嚴格監督執行,保證營運駕駛員從業資格制度順利實施
二ОΟ二年六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