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進一步規範臥鋪客車生産、使用和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

文號:國經貿産業〔2001〕1025號

文號

國經貿産業〔2001〕1025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9/2001-00076

公開日期

2001年10月10日

主題詞

汽車;生産;註冊;運輸;管理;通知

機構分類

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

其他

行業分類

道路旅客運輸

公文類型

其他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及新疆生産建設兵團經貿委(經委)、公安廳(局)、交通廳(局、委):

  為貫徹國務院關於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的決定,確保道路交通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針對有些企業生産、使用違規臥鋪客車的行為,國家經貿委、公安部和交通部決定,對臥鋪客車的生産、使用和管理進行整頓。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有關部門要通力合作,各司其職,加強對臥鋪客車的管理

  各級經貿、公安、交通部門要各司其職,嚴格按照《機動車運作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臥鋪客車技術條件》(GB/T16887-1997)、《營運客車類型劃分及等級評定》(JT/T325-1997)等標準規定,加強對臥鋪客車的管理。

  對於不符合國家規定的臥鋪客車,國家經貿委不予列入《車輛生産企業及産品公告》(以下簡稱《公告》);對於列入《公告》的産品,國家經貿委將實施生産一致性考核制度,考核的有關規定另行通知。一經發現違規産品,國家經貿委即將該産品從《公告》或《全國汽車、民用改裝車和摩托車生産企業及産品目錄》(以下簡稱《目錄》)中取消,情節嚴重的,將該企業從《公告》或《目錄》中除名。

  公安部門要嚴把註冊、檢驗關,對申請辦理註冊登記及年檢的臥鋪客車,按照國家有關標準、規定進行核對,對不符合規定的臥鋪客車,不允許辦理註冊登記手續或者檢驗手續。

  交通部門要嚴把運輸市場準入關,對於不符合規定的臥鋪客車,不得批准其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業務,並及時函告國家經貿委和公安部。

  二、企業必須按有關規定組織生産,合法經營,杜絕違規産品流入市場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臥鋪客車生産、改裝企業必須立即停止生産和銷售違規臥鋪客車,並進行自查、自糾、將違規的車型報國家經貿委;所生産的臥鋪客車産品,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機動車運作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臥鋪客車技術條件》(GB/T16887-1997)。臥鋪佈置必須採用“1+1”或“1+1+1”形式(指相鄰兩臥鋪橫向間距不小于350mm的佈置形式)且不得設置車頂行李架。

  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承接已辦理了註冊登記的座位客車改裝臥鋪客車或加裝鋪(座)位的業務,凡發現繼續違規改裝的,國家經貿委將有關生産(改裝)企業或産品從《公告》或《目錄》中除名。交通部門將依據《道路運輸行政處罰規定》對其予以處罰。

  三、積極穩妥地處置在用違規臥鋪客車

  自本通知發佈之日起,對於在用臥鋪客車已經設置車頂行李架的,必須立即拆除,對於沒有下置行裏艙的臥鋪客車、允許按核定客車人數每人20公斤隨身行李限制放在車廂內。對於在用臥鋪客車臥鋪佈置為“2+1”或“2+2”形式(指存在相鄰兩臥鋪橫向間距小于350mm的佈置形式)的營運車輛,採取以下整改措施:

  一是客運經營者自願同意將其臥鋪佈置改為“1+1+1”的,公安、交通部門予以支援,但其改造工作必須按規定辦理相關手續。在《機動車運作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實施後生産的“2+1”或“2+2”佈置的臥鋪客車,由原臥鋪客車生産企業負責改造,臥鋪客車生産企業應積極主動做好臥鋪客車改造的相關服務工作。在《機動車運作安全技術條件》(GB7258-1997)實施前生産或由客運經營者自行改裝的臥鋪客車,應在具有臥鋪客車生産和改裝資格的企業改造。

  二是客運經營者仍要求使用臥鋪佈置是“2+1”或“2+2”形式的臥鋪客車從事客運的,必須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門重新核定載客人數,即按臥鋪佈置為“1+1”的形式進行核定,每鋪核定一人,交通部門才允許其經營旅客運輸。

  未採取上述整改措施的臥鋪客車允許使用到2001年12月31日,自2002年1月1日起,違規臥鋪客車不允許運營。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經濟貿易委員會(章)
                 國家經貿委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安部(章)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公  安  部                       交  通  部

                            

                                  二○○一年十月十日

 


 
主題詞:汽車  生産  註冊  運輸  管理  通知


 國家經貿委辦公廳                     2001年10月11日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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