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發佈貨運汽車及汽車列車推薦車型工作規則的通知

文號:交公路發〔2005〕170號

文號

交公路發〔2005〕170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9/2005-00249

公開日期

2005年04月22日

主題詞

貨運汽車;汽車;列車;推薦車型;工作規則

機構分類

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

辦理情況

行業分類

道路貨物運輸

公文類型

部文件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交通廳(局、委)、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局:

  為加快道路貨運車輛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促進道路運輸裝備的現代化,鼓勵節能降耗,保障貨物運輸安全、高效,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治理車輛超限超載工作要求,現發佈《貨運汽車及汽車列車推薦車型工作規則》,請遵照執行。
  附件:1.貨運汽車及汽車列車推薦車型基本要求
     2.推薦車型申報表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章)
              二OO五年四月二十二日
 

貨運汽車及汽車列車推薦車型工作規則

  第一條 為引導道路貨運車輛結構調整和技術進步,加快發展大噸位及多軸運輸車輛、專用運輸車輛(含集散用小型專用車輛)和廂式運輸車輛等現代化運輸裝備,保障運輸安全,提高運輸效率,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道路運輸發展政策,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推薦車型主要指集裝箱運輸車、廂式車、煤炭運輸車和散裝水泥運輸車。根據市場需求情況,可分批增加其他推薦車型。
  第三條 推薦車型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一)列入産品公告及通過3C認證;
  (二)符合《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品質限值》(GB1589)、《營運車輛綜合性能要求和檢驗方法》(GB18565)、《機動車運作安全技術條件》(GB7258)和《貨運挂車系列型譜》(GB/T6420)等有關技術標準的規定;
  (三)符合“貨運汽車及汽車列車推薦車型基本要求”(見附件1)的規定。新增的推薦車型種類,具體要求另行規定。
  第四條 凡列入國家核準的汽車産品公告且生産符合本規則第三條規定車型的貨運車輛生産企業,可自願申報貨運汽車及汽車列車推薦車型。
  第五條 推薦車型的具體核定應當堅持專家評定原則,公平、公開、公正進行。交通部汽車挂車品質監督檢驗測試中心(以下簡稱質檢中心)為推薦車型工作的技術支援單位,具體負責資料審查、組織專家實施現場查驗和測試工作。
  第六條 自願申報推薦車型的生産企業,除向質檢中心提交申請報告外,還需提供下列材料:
  (一)《推薦車型申報表》(見附件2);
  (二)産品公告及3C認證公佈的車型資料;
  (三)推薦車型照片左、右側各一張(正側或側45°均可);
  (四)産品定型試驗報告、強制性檢驗報告複印件。
  第七條 生産企業可以申報牽引車或挂車車型,也可以將牽引車車型與相應的挂車車型組成汽車列車一併申報。申報汽車列車推薦車型的,應當提供列車技術性能相關試驗報告。
  第八條 質檢中心收到生産企業的推薦車型申報材料後,應當在3日內對材料是否齊全有效進行初審。申報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推薦車型條件的,質檢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生産企業;申報材料符合要求的,質檢中心應當在報經部同意後,在30日內組織專家進行現場查驗和測試,並對試驗報告中的整備品質、最大總品質、外廓尺寸及容積等參數進行抽查。如果現場查驗和測試結果達不到推薦車型要求且生産廠家提交的申報材料弄虛作假的,取消該車型的推薦資格,並告知申報企業。
  第九條 質檢中心根據核實情況及現場查驗和測試結果,提出初評意見報交通部。交通部核準同意後,定期以《道路貨運汽車及汽車列車推薦車型表》對外公佈。對初評不合格的,質檢中心應當書面通知申報企業,並説明理由。
  第十條 現場查驗和測試專家應當具備汽車專業中級(含中級)以上技術職稱,人數不得少於3人。
  第十一條 專家組組成人員除質檢中心專家外,還應包括生産企業所在地省級交通主管部門或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專家。
  第十二條 現場查驗和測試工作應當按照有關技術標準執行。
  第十三條 各級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路管理機構負責對《道路貨運汽車及汽車列車推薦車型表》公佈後的車型實施動態管理,對於發現推薦車型實際參數指標達不到發佈的參數指標要求的,應當予以糾正,並將相應車型的有關情況報交通部,交通部據此可將相應車型從《道路貨運汽車及汽車列車推薦車型表》中剔除,並進行公告。
  第十四條 各級交通主管部門對《道路貨運汽車及汽車列車推薦車型表》公佈的車型,應當在費收等方面給予一定的優惠,且在治理超限超載檢查中給予快速通過的便利,但發現明顯超限超載情況的除外。
  第十五條 負責或參與推薦車型工作的人員應當堅持原則、秉公辦事。因工作失職造成損失或不良影響的,有關單位應當追究相應的行政責任;觸犯法律的,應當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專家在現場查驗和測試過程中,徇私舞弊、不能秉公辦事,造成不良影響的,除應當承擔相應的行政責任外,在5年內不得作為專家參與推薦車型工作。
  第十六條 本規則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1. 1.貨運汽車及汽車列車推薦車型基本要求.doc

  2. 2.推薦車型申報表.doc
  1. 1.貨運汽車及汽車列車推薦車型基本要求.doc
  2. 2.推薦車型申報表.doc

相關文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