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文號:無

文號

索引號

000019713O09/2000-00015

公開日期

2000年09月07日

主題詞

維修;標準;維護

機構分類

運輸服務司

主題分類

標準

行業分類

汽車維修

公文類型

其他

  GB ICS 03.220.20

  R 16

  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行業標準

  GB/T 18189—2000

  摩托車維修業開業條件

  Requirements for Industry of Motorcy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being Managed

  2000-09-07發佈 20001-10-01實施

  國 家 質 量 技 術 監 督 局 發 布

  GB/T 18189-2000

  前 言

  為了規範摩托車維修業市場準入,提高摩托車的維修品質和確保車主的利益,特製定本標準。

  本標準由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部提出。

  本標準起草單位:交通部標準計量研究所、廣東省交通廳公路運輸管理處、廣州市汽車摩托車維修行業管理處。

  本標準主要起草人:車志生、徐元穗、羅耀紅。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標準

  摩 托 車 維 修 業 開 業 條 件 GB/T 18189-2000

  Requirements for Industry of Motorcycle Maintenance and Repair being Managed

  1 範圍

  本標準規定了一類摩托車維修企業的環境與場地、設備、人員、管理制度以及流動資金等條件。本標準適用於一類、二類摩托車維修企業開業、審批和年度審驗。

  2 定義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2.1 摩托車維修 Motorcycle Maintenance and Reqair

  摩托車維護和修理的泛稱。

  2.2 總成大修 Major Repair of Unit

  用修理或更換主要零部件的方法,恢復摩托車總成完好技術狀況和完全(或接近完全)恢復摩托車總成壽命的恢復性修理。

  2.3 摩托車維護 Motorcycle Maintenance

  為維持摩托車完好技術狀況或工作能力而進行的作業。

  2.4 摩托車小修 Current Repair of Motorcycle

  用更換或修理個別零件的方法,保證或恢復摩托車工作能力的運作性修理。、

  2.5 開業條件 Requirements for Being Managed

  摩托車維修企業在環境與場地、設備、人員、管理制度以及流動資金必須具備的基本條件。

  3 分類

  摩托車維修業共分兩類,分別為一類摩托車維修企業和二類摩托車維修業戶。

  3.1 一類摩托車維修企業

  從事摩托車總成大修、摩托車維護及摩托車小修的企業。

  3.2 二類摩托車維修業戶

  從事摩托車維護、摩托車小修的業戶。

  4 一類摩托車維修企業開業條件

  4.1 環境與場地

  4.1.1 企業應有與維修作業相適應的生産廠房和停車場。

  4.1.2 生産作業廠房面積不少於80m2。

  4.1.3 生産廠房不得用易燃材料建造。廠房應整潔、明亮、通風、排水、照明設施良好,消防及安全防護設施齊全有效並符合有關規定。

  4.1.4 企業的環境保護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4.2 設備

  摩托車維修企業應配備與其維修作業相適應的維修、檢測設備。所有設備應保持完好,其性能精度應符合有關要求。

  4.2.1 維修設備(工具)

  a) 零件清洗設備;

  b) 鏗缸設備(允許外協);

  c) 磨缸設備(允許外協);

  d) 氣門座銑削及氣門與門座研磨設備或工具;

  e) 舉升作業平臺(不少於3台)l

  f) 輪胎拆裝設備或專用工具;

  g) 補胎專用工具;

  h) 充電設備;

  i) 鑽床;

  j) 涂漆設備(允許外協),

  k) 壓力機;

  l) 空氣壓縮機;

  m) 鉗工作業臺及工具;

  n) 焊接設備;

  o) 砂輪機;

  p) 維修專用工具及各種拉壓具;

  q) 扭力扳手。

  4.2.2 量具、儀錶

  a) 外徑千分尺;

  b) 內徑千分尺;

  c) 磁吸表座;

  d) 遊標卡尺;

  e) 厚薄規;

  f) 萬用錶;

  g) 轉速表;

  h) 輪胎氣壓表;

  i) 氣缸壓力錶;

  j) 點火正時測試儀;

  k) 檢驗平板;

  l) 平尺;

  m) 排氣分析儀;

  n) 制動試驗臺(允許外協)。

  4.3 人員

  4.3.1 管理人員

  a) 必須至少有一名具有本專業知識並取得所從事專業或相關專業初級以上任職資格證書、為本企業正式聘用的專職技術人員負責技術管理和品質管理工作;

  b) 應有取得“會計證”的財務人員和經交通行業培訓的價格結算人員(價格結算人員可由財務人員兼任)。

  4.3.2 技術工人

  a) 直接從事生産的技術工人不少於6人,應至少有2名中級以上摩托車維修工,並配備持證焊工;

  b) 各工種技術工人必須經交通行業培訓,持證上崗。

  4.3.3 品質檢驗人員

  必須至少配備1名專職品質檢驗員,負責摩托車進廠檢驗、過程檢驗和竣工出廠檢驗。

  a) 品質檢驗人員應具有摩托車維修中級工以上證書,同時應持有相應的摩托車駕駛證;

  b) 品質檢驗人員必須經過交通行業培訓考核,並取得“品質檢驗員證”,持證上崗。

  4.4 管理制度

  4.4.1 品質管理

  a) 應備有國家、行業和地方的有關摩托車維修技術標準及所承修摩托車的維修技術資料。

  b) 應制定品質保證制度、檢驗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及其他相應制度。

  4.4.2 安全生産

  應制定有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4.5 流動資金

  一類摩托車維修企業的流動資金不少於5萬元。

  4.6 中外合資(合作)維修企業和特約維修中心(站)條件

  4.6.1 中外合資(合作)的摩托車維修企業,必須是一類摩托車維修企業。除符合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國家對合資(合作)企業特定的各項要求;

  4.6.2 特約維修中心(站)必須為一類摩托車維修企業。除符合本標準的有關規定外,還應符合摩托車生産廠家對特約維修中心(站)特定的各項要求。

  5 二類摩托車維修業戶開業條件

  5.1 環境與場地

  5.1.1 業戶應有與維修作業相適應的生産廠房和停車場地。

  5.1.2 生産作業廠房面積不少於30m2。

  5.1.3 生産廠房不得用易燃材料建造。廠房應整潔、明亮,通風、排水、照明設施良好,消防及安全防護設施齊全並符合國家有關規定。

  5.1.4 業戶的環境保護條件必須符合國家環境保護的有關規定。

  5.2 設備

  摩托車維修業戶應配備與其維修作業相適應的維修、檢測設備。所有設備應保持完好,其性能精度應符合有關標準要求。

  5.2.1 維修設備(工具)

  a) 零件清洗設備;

  b) 氣門研磨設備或工具;

  c) 舉升作業平臺;

  d) 輪胎拆裝設備或專用工具;

  e) 補胎專用工具;

  f) 充電設備;

  g) 壓力機;

  h) 空氣壓縮機;

  i) 砂輪機;

  j) 鉗工作業臺及工具;

  k) 維修專用工具及各種拉壓具。

  5.2.2 量具、儀錶

  a) 外徑千分尺;

  b) 內徑千分尺;

  c) 磁吸表座;

  d) 遊標卡尺;

  e) 厚薄規;

  f) 萬用錶;

  g) 轉速表;

  h) 輪胎氣壓表;

  i) 氣缸壓力錶。

  5.3 人員

  5.3.1 維修業戶必須有專人負責技術、品質管理工作。

  5.3.2 直接從事生産的技術工人不少於2人。

  5.3.3 技術工人必須經交通行業培訓,持證上崗。

  5.4 管理制度

  5.4.1 必須備有所承修摩托車的維修技術資料及有關技術標準。

  5.4.2 應制定品質保證制度、檢驗制度、技術檔案管理制度、設備管理及其他相應制度

  5.4.3 應制定有關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

  5.5 流動資金

  二類摩托車維修業戶的流動資金不少於1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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