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新疆生産建設兵團交通運輸廳(局、委),天津市、上海市交通運輸和港口管理局:
《校車安全管理條例》(國務院第617號令,以下簡稱《校車條例》)已于2012年4月5日公佈施行。為認真履行交通運輸部門職責,切實做好《校車條例》貫徹實施工作,現將有關要求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視《校車條例》貫徹實施工作
制定《校車條例》,充分體現了黨中央、國務院對中小學生交通出行和生命安全的高度重視,是加強校車安全管理、保障中小學生出行安全的重要舉措。實施好《校車條例》,為中小學生上下學營造安全便捷的交通環境,既是政府和各相關部門的共同責任,也是人民群眾的熱切期盼。各級交通運輸部門要高度重視《校車條例》貫徹實施工作,在地方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積極配合教育行政、公安等相關部門,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工作協調機制和資訊共用機制,認真履行好《校車條例》確定的管理職責。要組織開展《校車條例》的學習培訓和宣傳工作,將《校車條例》的貫徹實施工作作為當前工作的重點,明確工作職責,細化工作措施,建立工作制度,切實為校車安全運作和保障學生安全出行發揮交通運輸部門積極的作用。
二、全面開展提供校車服務的客運企業排查
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在當地政府領導下,配合教育行政、公安部門,對正在提供校車服務的客運企業進行一次全面排查。要按照《校車條例》規定的校車使用許可條件、駕駛人資格條件,對提供校車服務的客運企業及其使用的車輛和駕駛人進行嚴格檢查並登記備案。對符合條件的,要督促提供校車服務的道路客運企業按照《校車條例》規定,申請辦理校車使用許可;對不符合規定條件的,要立即責令停止提供校車服務。
三、努力提高公共交通服務學生上下學出行的能力
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按照“公交優先發展”的理念,積極爭取地方政府的支援,加大資金投入,解決突出問題,大力發展城市公交和農村客運,努力提高公共交通服務學生上下學出行的能力。要加強與教育行政部門的溝通,及時了解學校的佈局和學生上下學出行需求,科學規劃、合理設置公共交通線路和站點,引導學生更多地乘坐公共交通,努力提高中小學生上下學乘坐公共交通的比例。
四、切實加強對提供校車服務客運企業的監管
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依據職責,切實加強對提供校車服務的客運企業(取得道路運輸經營許可)的監督和管理。要嚴格校車使用許可申請的審查工作,對安全管理基礎薄弱、安全記錄不良的客運企業,不得同意其提供校車服務。要積極配合教育行政、公安等部門,督促客運企業使用符合《校車條例》規定的車輛和駕駛人提供校車服務,建立健全校車安全管理制度,配備安全管理人員,加強校車的維護修理,定期對校車駕駛人進行安全教育。對使用不符合《校車條例》規定的車輛或駕駛人提供校車服務,情節嚴重的,吊銷其道路運輸經營許可。
五、全面開展校車途經公路路線的安全隱患排查工作
各地交通運輸部門和公路管理機構要按照《公路路網結構改造工程管理辦法》(交公路發〔2011〕182號)和《公路安全保障工程實施技術指南》等有關規定,對校車途經公路路線進行全面養護管理,對路線上有無危橋、安全防護設施是否齊全、有效等進行全面排查。對存在安全隱患的路段,要及時採取措施如設置警示、限速標誌等加強安全管理,並儘快安排安全隱患處治工程。省級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要將隱患排查結果于2012年10月底前報部公路局,部將按照有關規定納入安保工程給予支援。
六、積極開展禮讓校車安全宣傳
各地交通運輸部門要積極配合教育行政、公安、安全監管等部門,深入開展《校車條例》宣傳。要按照《校車條例》明確的校車享有通行優先權的規定,教育引導營運車輛駕駛員,採取有效措施自覺禮讓校車,為校車安全行駛創造良好的外部環境。
交通運輸部(章)
2012年7月10日
抄送:校車安全管理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部內有關單位。
交通運輸部辦公廳 2012年7月11日印發